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崔某某诉陈某甲、等七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原告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干部,住(略)-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郭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陈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陈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陈某戊,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郭某己,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陈某甲、郭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郭某己、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委托代理人靳某某与被告郭某乙、陈某丙、陈某戊、郭某己、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某某诉称,被告陈某甲为建筑项目经理,下辖二个建筑队。郭某乙、陈某丙、陈某丁为一个建筑队;陈某戊、郭某己、牛某某为一个建筑队。经被告陈某甲与原告联系陈某甲建筑项目部下辖的二个建筑队均使用原告销售的钢材。经结算2001年1月12日,被告欠原告钢材款x元,并由郭某乙签字出具欠条;2003年8月6日至10月29日被告先后欠原告钢材款x.65元,由陈某丙、王伟、陈某丁、郭某乙签字出具收货条;2004年3月30日至5月9日,被告先后欠原告钢材款266.50元,由陈某丁、陈某丙、张磊签字出具欠条;2004年4月7日,被告欠原告钢材款x元,由陈某戊、郭某己签字出具欠条,在2005年1月5日签字款到后分批还清。以上,被告欠原告钢材款x.15元。被告使用原告钢材后,于2001年12月7日以陈某甲的名字还款x元,并备注战胜、根德工地用钢材款;2003年以郭某乙名字还款5000元;2005年2月6日以陈某戊、郭某己名字还款x元;2005年3月4日以陈某戊名字还款x元;2009年1月22日以陈某戊名字还款4000元;2009年7月5日经人民法院(2009)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郭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同意于2010年1月30日前清偿原告x.15元。以上被告共还原告钢材款x.15元,下欠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相互推诿至今未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钢材款x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陈某甲未答辩。

被告郭某乙辩称,陈某甲已归还的崔某某的9万元,是陈某甲拿两个队工程款还的,具体让那个队还,两个会计再给陈某甲打条。

陈某丙辩称,2001年12月7日还崔某某9万元,陈某甲把条转给我了,当时我是会计,我与郭某乙、陈某丁已经不欠崔某某钱了。

被告陈某丁未答辩。

陈某戊辩称,我欠原告的钱,已经陆续还清,我还钱时,原告给我打条,我与郭某己、牛某某已不欠原告钱,每笔款都由原告在条上签的收到我多少钱,最后一次我欠原告4000元已经结清,现我已不欠原告钱。

郭某己未答辩。

牛某某辩称,虽然我与陈某戊、牛某某是合伙关系,但是这个事我不知道。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甲为建筑项目部经理,下辖二个建筑队;郭某乙、陈某丙、陈某丁为一个建筑队;陈某戊、郭某己、牛某某为一个建筑队。经被告陈某甲与原告联系陈某甲建筑项目部下辖的二个建筑队均使用原告销售的钢材。2001年1月12日,由被告郭某乙签字出具欠条欠原告钢材款x元;2003年8月6日至10月29日由被告陈某丙、陈某丁、郭某乙及案外人王伟签字出具收货条先后欠原告钢材款x.65元;2004年3月30日至5月9日,由被告陈某丁、陈某丙、及案外人张X签字出具欠条先后欠原告钢材款266.50元,以上郭某乙队共欠原告钢材款x.15元。2001年12月7日以陈某甲的名字还款x元,2003年以郭某乙名字还款5000元;2009年7月5日经人民法院(2009)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郭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同意于2010年1月30日前清偿原告x.15元。2004年4月7日由被告陈某戊、郭某己签字出具欠条欠原告钢材款x元。2005年2月6日以陈某戊、郭某己名字还原告款x元;2005年3月4日以陈某戊名字还原告款x元;2009年1月22日以陈某戊名字还原告款4000元;以上被告陈某戊共计还款x元,尚欠原告钢材款x元未清偿。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目录、结账单,(2009)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一份,2009年6月5日、2010年4月7日本院询问陈某甲询问笔录二份及原、被告当庭陈某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开办兰考县予安钢材经销站,2001年12月7日经被告陈某甲还原告崔某某钢材款9万元,其中在崔某某出具的收款收据中注名“战胜、根德工地用钢材款”,但本院在询问建筑项目经理陈某甲的二份询问笔录中均证实该笔款项在其内部清算时已经折抵给郭某乙那一队。陈某戊、郭某己、牛某某队尚欠原告钢材款x元,依法应予清偿。对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戊、郭某己、牛某某清偿钢材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戊、郭某己、牛某某清偿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陈某甲、郭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清偿钢材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戊、郭某己、牛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崔某某钢材款x元;

二、驳回原告崔某某对被告陈某甲、郭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崔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陈某戊、郭某己、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逯建伟

审判员梁成勋

代审判员王玉平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张永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