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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信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横岗南城百货商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5-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信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横岗南城百货商场。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镇新世界广场第三期商业街。

负责人:钟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运坤,广东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忠东,广东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一楼X-44、三楼F号。

委托代理人:康一丰,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雨樱,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信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前进一路X号华丰广场X楼。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运坤,广东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忠东,广东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深圳市信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横岗南城百货商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庭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已经实际履行。上诉人于200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由于本案上诉人已经实际履行和解协议义务,因此,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信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横岗南城百货商场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1.4元减半收取,多缴纳的人民币860。7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广海

审判员于小山

代理审判员邱永清

二00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林恒春

书记员胡苗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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