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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西安市X村第五村X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袁XX,主任。

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X村X组。

负责人杨X,组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村民委员会、西安市X村X村X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XX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350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435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张XX,张XX收到案款4350元后,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石东彦

执行员乔小明

执行员叶军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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