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远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某技术产业园北区清华信息港研发综合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钊,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深圳市远航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B座X层。
法定代表人康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敏,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远航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市远航科技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反诉原告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亦于2004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深圳市远航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远航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远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准许反诉原告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深圳市远航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远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五千零五元(已交纳),余款退回。
反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退回。
审判长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贾冬梅
人民陪审员任丽梅
二OO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