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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XXX有某(简称xxxx)与被上诉人XXXX(重庆)有某(简称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渝五中法民终第X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XXX,住所地XXX,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董某。

委托代理人:XX,女,生于19XX年11月18日,汉族,住XXX,身份证号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XX(重庆)有某,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XX,董某。

委托代理人:XX,男,生于19XX年7月5日,汉族,住XXXX,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XX,女,生于19XX年5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XXX,身份证x。

上诉人XXX有某(简称xxxx)与被上诉人XXXX(重庆)有某(简称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津法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xxxx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07年8月28日,xxxx(供方)与xxxx(需方)签订CQ—ND—06PRI—X号买卖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需方向供方购买耐腐蚀自控自吸泵,低加疏水泵、生产回水泵、补某、射水泵设备共计16台,共计价款415395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90天内货到需方工厂。合同第三条产品质量要求部分载明,质保期为试运行168小时验收合格后1年(或货到满18个月,以先到期者为准)。合同第五条付款方式及票据要求为:1、第一次付款。合同生效后需方预付合同总额30%的货款。2、第二次付款。货到现场初步验收合格并收到合同总价金额的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及合同规定供方需提供的资料后支付65%货款。3、第三次付款。合同总额5%的货款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供方履行了相应的质量担保义务后,两周内付清余款。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部分载明:1、若供方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货,每迟延一天应向需方支付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款30%。违约金从货款中扣除。二、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实质性权利义务条款,或中止、终止履行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且守约方有某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xxxx于2007年9月30日向xxxx支付预付货款124618.50元。xxxx于2007年12月27日交付xxxx泵(整机)12台及配套件,迟延31天交货。2008年1月13日xxxx交付xxxx泵整机4台及配套件。供方迟延47日交货。xxxx于2008年4月30日向xxxx提交了16台泵的价款415395元含税率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xxxx于2008年8月18日向xxxx支付货款145388.25元。迟延110天付款。第三次付款,xxxx应在2010年7月27日支付,但xxxx未支付。

又查明,2008年8月28日,当事人双方又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CQ—ND—0808CT—X号。合同约定xxxx向xxxx购买泵配件一批,价款36844元,合同生效后60天交货。付款方式为,货到需方验收合格并收到供方提供的17%增值税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付款。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部分载明:1、若供方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货,每迟延一天供方向需方支付违约金100元,但该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款30%。违约金从货款质保金中扣除,或由供方另行支付。若需方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付款,每迟延一天需方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供方的利息损失,但该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款30%。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付款时,守约方付款时间或交货时间相应予以顺延。2、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实质性权利义务条款,或中止、终止履行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守约方有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该合同签订后,xxxx于2008年11月10日向xxxx交付配件,双方认同迟延交货10天。xxxx于2009年1月5日向xxxx提交了36844元含税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xxxx于2009年4月9日向xxxx支付了35844元的货款,余款1000元未付。

xxxx一审诉称:2007年8月23日,xxxx与xxxx签订水泵系列产品购销合同书。2008年8月16日,双方又签订采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xxxx向xxxx提供价值452239元的水泵及配件,xxxx仅付货款305850.75元。其余货款xxxx多次催收无果。请求判令xxxx支付货款146388.25元,承担延期付款利息(审理中变更为逾期付款违约金83079元)。

xxxx一审答辩称:xxxx只差欠xxxx质保金20769.75元,其余12万余元是xxxx扣付xxxx延期到货的违约金。一审诉讼中xxxx提起反诉。反诉称:xxxx交货严重迟延,其中CQ—ND—06PRI—X号合同迟延交货31天,应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即124618.50元。CQ—ND—0808CT—424合同迟延交货10天,应承担1000元违约金。请求判令xxxx承担迟延到货违约金125618.50元,并赔偿xxxx因错误财产保全产生的利息损失。

xxxx针对反诉答辩称:xxxx迟延交货是因反诉xxxx迟延37天支付预付货款,先期违约,不应由xxxx承担责任。xxxx在本案未裁决前不能主张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请求驳回xxxx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xxxx认为,CQ—ND—06PRI—043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第一次付款为合同生效后需方预付合同总额30%的货款。应理解为为生效之日交付。该合同于X年X月X日生效,而xxxx是在2007年9月30日才交付预付货款,应为先期违约。xxxx辩解,该公司在合同生效后30天支付预付货款是在合理期限内,不构成先期违约。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后预付合同总额30%的预付货款,未明确具体时间。双方约定的是预付货款,而不是定金。所谓预付货款,可以理解为合同标的物交付前交付的货款均为预付货款。本案所涉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是合同生效后九十天内,xxxx于某同生效后32天内交付合同总额30%的预付货款,应认为是按合同履行预付货款义务,不构成先期违约。

xxxx认为,xxxx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期限支付货款,是变更了合同实质性权利义务。中止合同履行的行为,应按合同第九条第二款承担合同总额20%违约金的违约责任。xxxx辩解,迟延付款不属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行为。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第九条第一款明确约定了供方迟延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对需方迟延付款违约应按什么规则承担责任未约定。合同第九条第二款“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实质性权利义务条款,或中止、终止履行合同,否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但守约方有某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根据该条款内容,一般应理解为合同生效后,履行合同前的期间发生的变更合同内容或中止、终止履行合同的行为,以该条款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需方迟延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供方因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救济措施未约定。xxxx认为需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就是损害了其实质性权利义务,xxxx必须具有某时收回货款的权利。xxxx选择按合同第九条第二款追究xxxx的违约责任是合情理的。但xxxx按合同约定第一次付预付货款124618.50元未违约,该部分金额不应纳入追究违约金的价款总额来计付违约金。xxxx第二次,第三次应付款合计290776.50元均迟延支付,应按其违约所涉金额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xxxx与xxxx签订的编号CQ—ND—06PRI—043合同和CQ—ND—0808CT—424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且与法无悖,合法有某,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xxxx未付货款146388.25元,应予给付。xxxx主张支付货款146388.25元的诉讼请求成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xxxx未按CQ—ND—06PRI—043合同约定的第二次、第三次付款期限支付货款,迟延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所涉金额290776.50元。xxxx主张以该合同第九条第二款,按合同总额20%追究责任,原审法院认可按实际违约金额290776.50元计付违约金。xxxx未按CQ—ND—06PRI—043合同约定期限交付货物,全部货物交付迟延。xxxx主张按该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xxxx对按该合同条款计付违约金无异议。按该合同条款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计算,其违约金已超过合同总额30%,因此原审法院对xxxx反诉的这一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xxxx主张按CQ—ND—0808CT—424合同请求xxxx承担迟延交付该合同约定的泵配件的违约金1000元,原审法院予以支持。xxxx请求xxxx赔偿错误财产保全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诉讼胜负待定,因此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xxx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xxxx货款146388.25元。二、xxx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xxxx逾期履行CQ—ND—06PRI—043合同支付货款的违约金58155.30元。三、xxx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xxxx迟延履行CQ—ND—06PRI—043合同交货违约金124618.50元和迟延履行CQ—ND—0808CT—424合同交货违约金1000元,合计125618.50元。四、驳回xxxx其余诉讼请求。五、驳回xxxx其余诉讼请求。本诉诉讼费3228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4748元由xxxx负担。反诉诉讼费2812元,由xxxx负担。

xxxx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其理由为:1、CQ-ND-06PRI-043合同第五条第一款明确约定:“合同生效后需方预付合同总额30%的贷款”。该合同由双方在2007年8月28日签字生效,因此,xxxx应于某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按照合同约定给付x%的贷款。然而xxxx迟至2007年9月30日才汇款,严重违约在先。由于xxxx迟迟不能履行先期义务,从而使xxxx不敢和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生产,xxxx迟延31天交货完全是因xxxx迟延付款导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某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某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此,xxxx在未能按时付款的情况下,要求xxxx按时交货不符合法律规定。2、双方约定预付款主要是给xxxx提供充足资金保障,使生产水泵按期完成,从而使交货时间准时。如果按照一审判决理由推演,2010年11月28日交货,11月27日付预付款同样不构成违约。如此,双方签订合同时已无需约定预付款。

xxxx二审答辩称:1、xxxx没要求具体在哪一天付款,xxxx已在合理时间内履行,属于某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预付款,没有某成先期违约。2、合同的标的物属于某类物,在xxxx付款后,上xxxx有某、七十天准备货源,时间充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CQ—ND—06PRI—043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该合同于2007年8月23日签字盖章。二审诉讼中,xxxx对原审判决第三项中xxx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xxxx迟延履行CQ—ND—0808CT—424合同的交货违约金1000元予以认可。对于某产本案涉案产品的周期,xxxx表示需要两到三个月。对于CQ—ND—06PRI—043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的第一次付款为“合同生效后需方预付合同总额30%的货款”,xxxx对付款期限理解为合同生效后的第二日,xxxx理解为合同生效后至货到之前。xxxx表示订合同后要求过xxxx支付预付款,xxxx则否认xxxx提出过支付预付款请求。

本院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二审诉讼中,xxxx对原审判决第三项中xxx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xxxx迟延履行CQ—ND—0808CT—424合同的交货违约金1000元予以认可,因此本案二审诉讼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在CQ-ND-06PRI-043合同项下,x年9月30日向xxxx支付预付货款124618.50元是否属于某期付款而构成违约,进而判定xxxx是否违约逾期交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双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某述争议焦点本院分别评判如下:

CQ—ND—06PRI—043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第一次付款为“合同生效后需方预付合同总额30%的货款”。对付款期限xxxx理解为合同生效后的第二日,而xxxx理解为合同生效后至货到之前,双方有某歧。本院认为,确定该预付款付款期限,应结合字面含义和付款、交货期限作出合理判断。“合同生效后”的字面表述确定了时间起点即生效之日,但没有某定期限的止点。但是考虑到该合同约定的到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90天内,而预付款对供货方履行合同、生产产品会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不宜认为付款期限为合同生效后至货到前都适当。现在xxxx不能证明合同生效后向xxxx催收过预付款,该公司表示生产涉案产品的周期为两到三个月,结合本案实际,应认为不超过40天支付预付款相对合理,这期间内付款不足以对xxxx的生产造成明显影响。

争议合同于X年X月X日生效,在xxxx没有某收预付款的情况下,xxxx在2007年9月30日支付预付货款,在上述合理的付款期间内,因此应认定xxxx支付预付款没有某期,xxxx要求xxxx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由于xxxx支付预付款没有某期,xxxx逾期交货缺乏正当的抗辩事由,其逾期交货构成违约,xxxx有某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审对该部分违约责任的处理适当,xxxx认为延迟交货是行使行使抗辩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xxxx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维持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812元由安微三联泵业股份有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秀良

代理审判员章若微

代理审判员夏东鹏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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