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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音像公司、大连华录影音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案

时间:2003-12-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一中民初字第3090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冠武,北京市广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音像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新兵,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音像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大连华录影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军,北京市昂道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鸟人艺术公司)诉被告北京音像公司、大连华录影音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华录影音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鸟人艺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冠武,被告北京音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利、刘新兵,被告华录影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军到庭参加了诉讼。2003年12月15日,原告鸟人艺术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鸟人艺术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音像公司、被告大连华录影音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某

代理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姜颖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芮松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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