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唐某乙(化名)机动车交某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零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建明,零陵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乙(化名),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唐某乙(化名)机动车交某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2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何广隶担任记录。原告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建明、被告唐某乙(化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2月23日20时50分驾驶摩托车在三塘村村X路上相撞并导致原告头部受伤,永州市公安局交某警察支队零陵大队于2011年5月6日下达道路交某事故认定书为原、被告双方负此事故同等责任(略)。原告受伤后在永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6天,花费医疗费47961.9元,出院后经永州市柳子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程度为十级(略)。原告受伤后,向零陵大队申请调解,但被告一再拖延而不承担法律责任,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按照其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医药费,伤残赔偿金、交某等各项费用共计30,650元,除去已经给付原告的15,300元,被告再给付原告15,350元。

被告唐某乙(化名)辩称,同意原告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唐某乙(化名)于2011年2月23日晚上8点50分,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邮亭圩镇X组开往邮亭圩太平铺方向,途径零陵区X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原告唐某甲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此次事故。事故发生后,零公交某字[2011]第X号道路交某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唐某甲伤势经永州市柳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共花费医药费将近5万元,被告唐某乙(化名)曾给付过原告医药费15,300元。

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1、被告唐某乙(化名)自愿赔付给原告唐某甲因交某事故所受的经济损失,包括医药费、伤残赔偿金、交某、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用等共计30,650元,除去已经给付的15,300元,被告唐某乙(化名)再给付原告唐某甲15,350元,此款被告唐某乙(化名)自愿在2012年1月20日给付5,000元,余款10,350元在2012年2月12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

2、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发生任何争执。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原告唐某甲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波

二O一二年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何广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