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曾某与李某乙肖某丁肖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曾某,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住(略)。

被告肖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肖某丁,住(略)。

原告曾某因与被告李某乙、肖某丙、肖某丁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系曾某与肖某丁签订),于2012年3月27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向明独任审理,双方在在开庭审理前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乙、肖某丙、肖某丁自愿以肖某丁(肖某丁已死亡,肖某丁与李某乙系夫妻关系,肖某丁、李某乙与肖某丙、肖某丁系父母、女关系)名下所有牌号为湘XXX的路虎牌汽车作价700000元用于偿还所欠曾某借款;

二、肖某丁(已死亡)所有牌号为湘XXX的路虎牌汽车尚欠银行按揭贷款255000元,自2011年4月13日起,按揭款由曾某向银行偿还。由被告李某乙、肖某丙、肖某丁协助曾某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共计9420元,由被告李某乙、肖某丙、肖某丁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起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明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