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与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时间:1998-12-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一中知初字第93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一中知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伍某某,该委员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52岁,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岳连,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园工业城金味大厦。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俊强,汕头市广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国平,北京市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下简称中国奥委会)与被告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下简称金味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岳连,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马俊强、孙国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中国奥委会是依法惟一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的团体组织,经国务院批准于1979年恢复了在国际奥林匹克大家庭的合法席位,同年生效的《中国奥委会章程》亦是原告各项工作的准则。在该章程中规定:“遵守国际奥委会的奥林匹克宪章”;“经国际奥委会批准,本会有权使用奥林匹克旗帜和奥林匹克徽章,并根据国际奥委会的指示,禁止任何第三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上使用上述标志”。奥林匹克五环是国际奥林匹克标志,在《奥林匹克宪章》第12~17条及该规则的附则中明确规定:该标志的一切权利属于国际奥委会,国际奥委会要求各国奥委会对此项权利予以保护。原告为此曾在报纸上刊登通告,明确声明“任何个人或者厂商未经中国奥委会许可,均不得使用奥林匹克标志……”。1993年10月,国际奥委会在中国商标局经登记注册获得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商标专用权。自1996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金味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金味营养麦片”和“美味即溶营养麦片”包装上印有奥林匹克五环和与中国体育代表团相关的用语。原告多次函告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至今仍使用,造成极不好影响。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奥林匹克标志商标专用权。中国奥委会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和国际奥委会的授权,有权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停止侵权,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责令被告赔偿原告500万元;(3)由被告承担原告因解决此纠纷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

被告金味公司应诉后未提交答辩状,其在庭审中辩称:原告未明确起诉的法律依据,也没有明确被告侵犯了原告什么权利。《奥林匹克宪章》和《中国奥委会章程》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中国奥委会不是“奥林匹克五环”商标的所有者,无权对其行使诉权。金味公司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是根据第26届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经费征集委员会颁发的《标志使用许可证》。金味公司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实际上不是金味公司一方独家所为,而是由多方面的因素共同造成的,因此请求追加与该委员会有关的广东省音乐文化传播中心、中国体育记者协会等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1979年国际奥委会通过决议恢复了中国奥委会在国际奥委会的合法地位。《中国奥林匹克章程》规定:“遵守国际奥委会的奥林匹克宪章”;“经国际奥委会批准,本会有权使用奥林匹克旗帜和奥林匹克徽章,并根据国际奥委会的指示,禁止任何第三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上使用上述标志”。奥林匹克五环是国际奥林匹克标志,在《奥林匹克宪章》第12~17条及该规则的附则中明确规定:奥林匹克标志由5个奥林匹克环组成,可以是一种颜色或几种颜色。该标志的一切权利完全属于国际奥委会。国家奥委会对国际奥委会负责在各自国家执行《奥林匹克宪章》第12~17条及该规则的附则。国家奥委会必须采取步骤防止上述规则或附则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虽然国家法律或商标注册赋予国家奥委会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但该国家奥委会也只能按照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指示行使随之而来的权利。为了任何广告、商业或营利的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必须严格地只属于国际奥委会。

国际奥委会在中国商标局对在国际分类9、14、16、36、38、41类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进行了商标注册,注册号为(略),有效期限自1993年10月1日至2013年止。

国际奥委会给中国奥委会的《授权证明》的主要内容是:国际奥委会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同意中国奥委会以自己的名义对未经授权使用奥林匹克图徽和其他与奥林匹克有关的标志和名称的行为提出适当的诉讼。

自1996年初开始至1998年诉讼中,金味公司生产销售的“金味”麦片产品包装上使用了奥林匹克五环标志。

1996年11月,金味公司为宣传“金味”麦片与某广告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在北京西客站设立90平方米路牌户外广告1年。此后,该广告画宣传的产品上使用了奥林匹克五环标志。金味公司支付广告费用54万元。

金味公司为宣传“金味”麦片在北京有线电视台做广告(1997年12月28日~1998年1月25日共28次),宣传的产品使用了奥林匹克五环标志,金味公司支付广告费用(略)元。

金味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标志使用许可证》载明:“经第二十六届世界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经费征集委员会批准,贵企业产品荣获第二十六届世界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标志产品称号。并获许享用专利名称使用权。使用单位: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产品名称:金味麦片。时间:1995年9月13日”。该《标志使用许可证》上印有奥林匹克五环标志。金味公司为获得该标志使用许可证付款(略)元。

国际奥委会第三期TOP计划(1993~1996年)规定,获得授权使用国际奥林匹克标志的企业,平均出资额为2500万美元至4000万美元,第三期TOP计划(1997~2000年)规定,平均出资额为不低于4000万美元。

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翻译费用为3400元,调查取证费用1716.80元,律师费用为10万元。

以上事实有中国奥林匹克章程、奥林匹克宪章、商标注册证明、国际奥委会授权证明、北京西客站路牌广告及合同、北京有线电视台广告、公证书、金味麦片包装袋、宣传材料、名称专利确认书、赞助款汇款单据及收款发票、标志使用许可证、证人证言和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本案事实,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是国际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商标专用权。该标志由国际奥委会在中国进行了商标注册,故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奥林匹克宪章》、《中国奥委会章程》,中国奥委会有义务维护奥林匹克五环标志不受侵害,同时根据国际奥委会的授权,有权对侵犯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行为采取法律措施。被告认为中国奥委会没有诉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中国奥委会有权就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法律保护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可以作为原告主张权利。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事实确凿。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已构成侵权。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获得了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使用权。原告指控的是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问题,未对其他有关单位提出主张,被告也不能证明其他单位许可其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故其要求追加共同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与有关单位的纠纷应另案解决。在原告就被告侵权行为进行交涉后,被告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侵权的主观过错明显,已经造成了严重损害后果和不良影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提交的证据宣传材料、《名称专利确认书》赞助款汇款单据及收款发票《标志使用许可证》不能证明是导致金味公司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侵权的原因,也不能作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的规定和被告侵权时间、侵权的情节、侵权的后果、侵权的主观过错,判决如下:

(一)被告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行为。

(二)被告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在《法制日报》、《中国体育报》上刊登致歉声明10次,在北京有线电视台致歉28次,致歉内容须经本案合议庭审核。被告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上述媒体上公布判决内容,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赔偿金500万元。

(四)被告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为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略).8元。

本案诉讼费(略)元由被告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承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宿迟

审判员罗东川

代理审判员姜颖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仪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