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郭某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月坛管理所房屋租赁纠纷案

时间:1997-11-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一中民终字第2552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7)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女,三十五岁,汉族,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干部,住(略)。(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郭某之夫),男,三十五岁,北京艾克泰福化工油脂公司干部,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月坛管理所。住所地:本市西城区X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闫某,女,三十九岁,该所管理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女,三十三岁,该所干部,住(略)。

上诉人郭某因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1997)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及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上诉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月坛管理所(以下简称月坛房管所)之委托代理人闫某、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月坛房管所以郭某自一九九四年一月至今共拖欠房屋租金一千一百三十五元六角四分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郭某补交欠租及按百分之三十交纳违约金。原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郭某欠租事实存在,应予给付。但一九九四年一月至一九九六年八月期间的欠租已过诉讼时效,不予保护。遂于一九九七年九月判决:一、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郭某给付月坛房管所租金四百四十二元三角二分。二、驳回月坛房管所其它诉讼请求。判决后,郭某不服,以月坛房屋所未按拆迁协议约定给足住房面积为由,上诉至本院,要求月坛房管所补足居住面积。月坛房管所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位于本市西城区万明园小区六号楼一门六0一号一居室住房一套(使用面积三十点六平方米)系月坛房管所直管公房。郭某系经有关部门拆迁安置后在此居住。双方订有租赁合同。近年来郭某以其承租之住房面积未达到拆迁协议中约定的面积为由,拒交房屋租金。另查:郭某自一九九六年九月至一九九七年九月共欠月坛房管所房屋租金四百四十二元三角二分。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标准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郭某在承租月坛房管所公房期间,理应按国家规定的租金标准交付房和其所述拆迁单位未按协议约定给足居住面积一节,应另案解决,本院不予处理。月坛房管所要求郭某支付一九九六年九月之前的房租,因己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保护。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是正确的。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六十元,由月坛房管所负担三十元(已交纳)。郭某负担三十元(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十元,由郭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潘刚

代理审判员贺春生

代理审判员徐庆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郑艳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