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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王某

时间:2008-03-05  当事人: 王某   法官:法官彭偉昌   文号:HCMA1135/2007

HCMA1135/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13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7年第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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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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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8年2月22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8年3月5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棄置扔棄物」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4(1)(a)及23(1A)條,處罰款2,200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說法

2.下面是控方的證供,由原審特委裁判官撮要,原文可見於後者的書面判詞:

「3.事發時,控方第一証人助理小販管理主任在事發地區執勤,與警方聯合行動打擊店舖違例,當他坐在一輛政府車內等候返回警署為被捕者落案時,見對面馬路離開他6米遠的地方,上訴人將一枚煙頭掉落在那裏的一個膠桶內,由於那個膠桶不是一個正式棄置廢物的容器,証人便下車追截上訴人,証人一直望着被告。上訴人有離開案發地點一至兩個舖位。十五秒後,証人截停被告。當証人向上訴人指出他所見及被告所犯罪行後,上訴人稱他不知道那樣做是不對,要求給予一次機會。及後,上訴人要求証人放過他及不要『攪』他,上訴人企圖離開,但被証人阻止。証人在庭上認出上訴人。

4.在上訴人盤問証人期間,上訴人質疑証人為甚麼在口供內形容他是白色頭髮,不是光頭。實際上,被告是光頭的.証人說他在當日見被告是白髮的。上訴人亦質疑証人看不到上訴人是有配戴眼鏡,証人說他只不過無在口供形容上訴人有戴眼鏡而已。被告稱他沒有掉煙頭,証人是認錯人,証人不同意上訴人所指。上訴人亦指他曾要求証人尋找有關煙頭,証人根本無法找到。証人解釋,說是因為膠桶是清潔女工盛戴水的容器,桶內有水,當上訴人作出此建議時,女工已將膠桶推走,他並無往找尋煙頭.証人否認他是誣告上訴人。」

辯方說法

3.再下面是上訴人的證供:

「6.上訴人說他在事發當日在事發地點,被証人從後叫住,指控他掉煙頭,他便向証人說他沒有掉煙頭,而且他要趕往醫院陪兒子見醫生,要求『俾個面』,讓他離開。証人後來向上訴人指他有掉煙頭在膠桶內,上訴人於是要求証人往找尋煙頭,証人不敢。經上訴人再要求出示煙頭後,証人自己往尋找,但找不到,此時,証人硬說不需証物都可檢控上訴人。

7.上訴人說他當時是光頭的,不是証人所描述的白髮人。當時當地有很多人,上訴人懷疑有其他人掉煙頭,証人認錯人。上訴上說因女兒患有哮喘,他已戒煙,不會有煙頭。

8.在控方盤問時,上訴人否認有掉煙頭,他說在被証人截停時,他已強調自己不吸煙。上訴人在庭上說,就算要上法庭幾次,他都不認罪。」

裁判官的裁量

4.結果,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的罪名成立。以下是他對本案的分析(只節錄相關部份):

「12.經本席觀察過,今日控方証人之証供,本法庭認為非常清晰,毫無迴避,直接了當,在盤問下也未受動搖。上訴人之証供,他說曾要求証人向他展示煙頭,如果上訴人無掉煙頭,不應要求証人交出煙頭,如果街上有煙頭,証人又執起煙頭説是他的煙頭,上訴人莫非就會接受他有掉煙頭嗎這不是一個正常的反應。不過,無論如何,上訴人在庭上作供時,神情迴避,本席不接納上訴人的証供。儘管法庭不相信上訴人,舉証的責任始終在於控方。

13.本席審閱過所有証供,本席認為控方証人為誠實可靠的証人,本席接納控方証人的証供,事發時正如其所述.証人描述上訴人的外型,只不過是一個大概,不是十分詳細,無提及上訴人有沒有戴眼鏡是可以理解的,本席相信証人一直望着上訴人,直至截停他.所以証人是沒有弄錯掉煙頭人仕的身份。上訴人堅持要找尋煙頭,是他明知道膠桶已被女工推走,難以尋回,他才提出此要求。

14.本席裁定控方已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上訴人的控罪,本席毫不猶豫地裁定上訴人在公眾地方,棄置扔棄物,即煙蒂,俗稱煙頭.罪名成立。」

本上訴

5.針對本案的定罪,上訴人在表格101(標準上訴通知書)上寫下了他的理由:

「控方未能即時指出証物,而本人亦沒有理據扔棄廢物(煙頭),因本人已因女兒哮喘病而戒了煙4年」

6.在我席前,他亦反覆地提到以上兩點。

7.然而,頭一點裁判官在判詞中已作出了處理,後一點則純屬上訴人一家之言,裁判官有權不相信。

8.至於上訴人再指自己光頭,我想更正確的說法是「頂禿」。據我在庭上所見,他在耳上及後枕均有頭髮,而且有一部份為白髮。無論如何,證人書寫他的「口供」時(我理解為書面證人供詞),明顯乃事發後的事,其中所指的人物因此也定必是他在街頭截停的人(即上訴人),沒有錯誤的餘地。所以裁判官指內裡的描述是個「大概」,實無不對。

判決

9.上訴駁回。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譚思樂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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