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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国声镭射技术制作有限公司与环球唱片有限公司、江西文化音像出版社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3-07-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0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国声镭射技术制作有限公司,地址:肇庆市X路蓝塘端城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环球唱片有限公司,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咀漆咸道南X号铁路大厦6字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文化音像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原审被告:合肥飞风街步升电器声像经销部,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城隍庙飞风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上诉人肇庆国声镭射技术制作有限公司因与环球唱片有限公司等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肇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肇庆国声镭射技术制作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和解为由,于2003年7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肇庆国声镭射技术制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并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其申请撤诉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肇庆国声镭射技术制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30元,减半收取。肇庆国声镭射技术制作有限公司多预交401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广海

代理审判员邱永清

代理审判员欧修平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林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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