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南海市支行与南海市经济开发公司、广东南海市发展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4-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57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南海市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

负责人林某甲,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平、周某,均是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海市经济开发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南桂园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广东南海市发展集团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南桂园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南海市支行(以下简称南海工行)与被告南海市经济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开发公司)、广东南海市发展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南海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3年2月25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3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南海工行委托代理人李某平,被告南海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南海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8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南海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300万元,贷款期限从1998年9月24日至1999年7月20日止,月利率为6.3525‰。同日,原告又与被告南海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由南海集团公司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为两年,自借款从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南海工行依约向南海开发公司发放了贷款。借款合同到期后,南海开发公司仅偿还了借款本金100万元,保证人南海集团公司亦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今南海开发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暂计至2002年12月20日止,累欠(略).01元。现原告同意减免南海开发公司(略).54元的利息,故截止至2002年12月20日止,南海开发公司尚欠利息为(略).47元。

南海开发公司和南海集团公司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请求判令:1、南海开发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略).47元;2、南海集团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

原告在诉讼中举出如下证据:

1、南海工行的《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各1份,南海开发公司及南海集团公司的法人企业登记资料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2、南海工行与南海开发公司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1份,南海工行与南海集团公司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保证合同》1份,证明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存在担保贷款关系;

3、借款借据1份,证明南海工行已向南海开发公司发放300万元借款;

4、南海工行向南海开发公司、南海集团公司发出的《催收贷款通知书》1份,证明南海工行向南海开发公司及南海集团公司催收借款的情况。

5、利息表一份,证明南海开发公司欠息情况。

被告南海开发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借款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南海集团公司辩称:对保证担保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南海开发公司及南海集团公司在诉讼中均没有举证。

经过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

1998年9月23日,南海工行与南海开发公司签订了1份《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约定由南海工行向南海开发公司提供贷款300万元,期限自1998年9月24日至1999年7月20日止,月利率为6.3525‰,按季结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计收复息。同日,南海工行与南海集团公司签订了1份《中国工商银行保证合同》,由南海集团公司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两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合同签订后南海工行依约向南海开发公司发放了300万元贷款。

南海开发公司用款后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仅于2002年5月31日偿还了100万元借款本金。至今尚欠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南海集团公司亦未按约履行保证责任。2002年7月1日,南海工行向南海开发公司及南海集团公司发出《催收贷款通知书》。2002年7月18日南海开发公司及南海集团公司均在该通知书上盖章予以确认。

另查明,原告已依法领取了《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从1998年7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月利率为5.775‰,一般金融机构可上浮20%,即6.3525‰。

根据以上事实,本院认为:南海工行是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领有《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享有贷款经营权。南海工行与南海开发公司、南海集团公司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中国工商银行保证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南海开发公司用款后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南海集团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对本案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放弃部分利息的追偿,同时也不主张复息,是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海市经济开发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南海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2002年12月20日前所欠利息为(略).47元,从2002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逾期,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广东南海市发展集团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南海市支行负担6535元,被告南海市经济开发公司负担(略)元,由广东南海市发展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上述费用已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南海市支行向本院预交,故南海市经济开发公司及广东南海市发展集团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将需承担的费用一并迳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南海市支行,本院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烈生

代理审判员刘子平

代理审判员陈强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钟焕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