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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胡某某、陈某某管辖权异议案

时间:2003-04-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300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苏某某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二初字第230-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驳回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上述裁定,将本案移送给苏某某住所地的中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是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苏某某住所地的中山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胡某某、陈某某按上诉人苏某某提供的样品或图纸生产电热水瓶,该合同是加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本案加工行为地佛山市南海区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苏某某的上诉请求无理,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苏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振康

代理审判员雷启忠

代理审判员欧阳建辉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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