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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6-02-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沈民(1)权终字第74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沈民(1)权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皮鞋二厂退休职工,住(略)-X号X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沈阳站退休职工,住(略)。

上诉人马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05)于民权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2月26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由审判员赵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郭净(主审)、代理审判员张红君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29日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1年12月17日,马某某与胡某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几年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2005年4月,马某某诉至原审法院,请求与胡某某离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双方仍共同居住,共同生活。2005年10月,马某某再次诉至原审法院。请求与胡某某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2005)于民权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经原审质证、认证,并经二审审核,足资认定,在卷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马某某、胡某某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共同生活10余年,婚姻基础较好。自初次离婚诉讼被判决以来,双方虽未完全和好,但仍共同生活、共同居住,考虑到双方年岁已高,不存在夫妻感情的根本分歧与过错,双方应珍惜晚年相伴的感情,互相理解与宽容,是有和好可能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马某某承担。

宣判后,马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上诉人离婚。

胡某某辩称:我没有离婚想法,也没有离婚念头,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马某某与胡某某虽系再婚,但双方已结婚10多年,双方在多年的生活中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然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无原则纠纷。现胡某某不同意离婚,马某某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放弃离婚念头,共同安度晚年,故原审法院驳回马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马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琳

审判员郭净

代理审判员张红君

二ОО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冯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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