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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2006案件

时间:2006-11-30  当事人: 摘某   法官:司徒民正法官、賴健雄法官   文号:373/2006

摘某:

一、按照《AMCM通則》第17條第3款c的規定,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有權根據該局的需要、及已核准的本身預算和《人員專有通則》,聘用及管理人力資源。

二、AMCM的《人員專有通則》第8款規定:如遭罷免領導或主管職務的員工非為有期合同工時(言下之意是指當有關員工為編制內員工時),則該員工須重返當初獲委以領導或主管職務時已固有的具體職級組別內的職級、職務和薪俸水平,其出任領導或主管職務的時間將被計入原來職位的工作時間,其在出任領導或主管職務時所收取的每月實際報酬須予保留,直至這報酬被他日因晉升、薪金修訂或調整或任何其他可行的途徑而計算出的新的報酬所吸收為止(見第8款a項的規定);此外,被罷免的員工將喪失未被這a項規定所保留的一切其他與當時擔任領導或主管職務相關的福利(見第8款b項的規定)。

三、據此,相對於澳門行政當局其他領導和主管在其離任事宜上所要遵循的一般制度而言(見《澳門公共行政機關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第5條第4款的有關規定),AMCM的《人員專有通則》為該機構內獲委以領導或主管職務的編制內員工,確立了一個離任的特別保障制度:凡屬編制內的員工,一經被委以領導或主管職務,便如終身地享有與此相符的報酬待遇,因為即使他日離任,仍會每月享有原來在出任領導或主管職務時所支取的每月實際報酬。

四、而根據《人員專有通則》第51條第2款的定義,每月實際報酬由下列成份所組成:基礎報酬、年資獎金、《人員專有通則》第8條所指的倘有津貼,以及任何其他每月發放的恆久性金額。

五、另按這第51條第3款的明確規定,超時工作的報酬、房屋租金津貼、助學津貼、哺育津貼、家庭津貼、出外公幹津貼,以及其他尤其與旅某、旅某、交通及房屋設備有關的補助或類同的津貼(諸如有關水、電費和電話費等津貼),一概不被視為每月實際報酬的組成部份。

六、此外,基於《人員專有通則》第8條第2款的明確規定,離任的領導或主管有權繼續享有的每月實際報酬,當然不得包括其在任時所收取的領導或主管職務津貼。原因是這第8條第2款對本條第1款所指的各種津貼(如職務津貼等)的倘有發放,設下了實際執行職務的前提。

七、公職人員受公共行政機構僱用的法律關係可細分為兩個層面:僱用的基本關係,及運作關係或組織關係。

八、僅在公職人員的僱用基本關係層面上才會出現如聘用、中止職務或免職等的真正行政行為。

九、據此,公共機構對員工作出的具體工作安排決定,如無超出員工受聘的職務範圍,僅屬運作關係或組織關係的範疇,而非真正可成為司法上訴標的的行政行為。

上訴案號:373/2006合議庭裁判書日期:2006年11月30日

主題:

澳門金融管理局

AMCM

行政管理委員會

領導和主管的離任特別保障制度

每月實際報酬

職務津貼

實際執行職務

具體工作安排

職務範圍

行政行為

司法上訴標的

公職人員受僱的法律關係

基本關係

運作關係

組織關係

裁判書內容摘某

一、按照《AMCM通則》第17條第3款c的規定,金融管理局行

政管理委員會有權根據該局的需要、及已核准的本身預算和《人員專有

上訴案第373/2006號第1頁/共14頁

通則》,聘用及管理人力資源。

二、AMCM的《人員專有通則》第8款規定:如遭罷免領導或主

管職務的員工非為有期合同工時(言下之意是指當有關員工為編制內員

工時),則該員工須重返當初獲委以領導或主管職務時已固有的具體職級

組別內的職級、職務和薪俸水平,其出任領導或主管職務的時間將被計

入原來職位的工作時間,其在出任領導或主管職務時所收取的每月實際

報酬須予保留,直至這報酬被他日因晉升、薪金修訂或調整或任何其他

可行的途徑而計算出的新的報酬所吸收為止(見第8款a項的規定);此

外,被罷免的員工將喪失未被這a項規定所保留的一切其他與當時擔任

領導或主管職務相關的福利(見第8款b項的規定)。

三、據此,相對於澳門行政當局其他領導和主管在其離任事宜上所

要遵循的一般制度而言(見《澳門公共行政機關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

第5條第4款的有關規定),AMCM的《人員專有通則》為該機構內獲

委以領導或主管職務的編制內員工,確立了一個離任的特別保障制度:

凡屬編制內的員工,一經被委以領導或主管職務,便如終身地享有與此

相符的報酬待遇,因為即使他日離任,仍會每月享有原來在出任領導或

主管職務時所支取的每月實際報酬。

四、而根據《人員專有通則》第51條第2款的定義,每月實際報

酬由下列成份所組成:基礎報酬、年資獎金、《人員專有通則》第8條所

指的倘有津貼,以及任何其他每月發放的恆久性金額。

五、另按這第51條第3款的明確規定,超時工作的報酬、房屋租

上訴案第373/2006號第2頁/共14頁

金津貼、助學津貼、哺育津貼、家庭津貼、出外公幹津貼,以及其他尤

其與旅某、旅某、交通及房屋設備有關的補助或類同的津貼(諸如有關

水、電費和電話費等津貼),一概不被視為每月實際報酬的組成部份。

六、此外,基於《人員專有通則》第8條第2款的明確規定,離任

的領導或主管有權繼續享有的每月實際報酬,當然不得包括其在任時所

收取的領導或主管職務津貼。原因是這第8條第2款對本條第1款所指

的各種津貼(如職務津貼等)的倘有發放,設下了實際執行職務的前提。

七、公職人員受公共行政機構僱用的法律關係可細分為兩個層面:

僱用的基本關係,及運作關係或組織關係。

八、僅在公職人員的僱用基本關係層面上才會出現如聘用、中止職

務或免職等的真正行政行為。

九、據此,公共機構對員工作出的具體工作安排決定,如無超出員

工受聘的職務範圍,僅屬運作關係或組織關係的範疇,而非真正可成為

司法上訴標的的行政行為。

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上訴案第373/2006號第3頁/共14頁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合議庭裁判書

上訴案第373/2006號

原審司法上訴人:A

原審被訴行政機關: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

原審法院:行政法院

案件在原審法院的編號:行政司法上訴案第257/04-ADM號

一、案情敘述

2004年1月,A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以聲請撤銷澳門金融管

理局(葡文簡稱AMCM)行政管理委員會(ConselhodeAdministra..oda

AutoridadeMonetáriadeMacau,簡稱為金管局行政委員會)於2003年12

月5日對其作出的第793/CA號決議(見載於案件卷宗第2至14頁的司法

上訴葡文起訴狀內容,當中已載明該司法上訴人的具體身份資料)。

2006年3月27日,行政法院法官對案件作出一審裁判,裁定司法

上訴理由祇部份成立,撤銷金管局行政委員會2003年12月5日決議中,

一切有關安排司法上訴人須在該局財務暨人事處的財政和資產管理工作

上訴案第373/2006號第4頁/共14頁

範疇擔任協助性職務的決議部份(見載於卷宗第260至264頁背幅的葡文

裁判書內容)。

司法上訴人和金管局行政委員會均對該判決不服,現向本中級法院

提出上訴(見分別載於卷宗第279至286頁和第287至298頁背幅的各自

葡文上訴理由陳述書內容)。

就原審司法上訴人的是次上訴,金管局行政委員會行使了上訴答覆

權(見載於卷宗第305至314頁的葡文上訴答覆書內容)。而原審司法上

訴人並沒有對金管局行政委員會的上訴提交答覆書。

案件卷宗被上呈予本中級法院後,駐本審級的尊敬的檢察官依法對

之作出了檢閱,認為兩者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見載於卷宗第319至323

頁的葡文法律意見書內容)。

隨後,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並業已對卷宗的所有文件材料作出了

審視。現須於下文具體對本案作出決定。

二、本上訴裁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說明

首先,我們得指出,上訴法院祇解決上訴方在其上訴理由陳述書的

總結部份所具體提出和框劃的問題(此一見解已尤其載於本中級法院第1220號

案2000年1月27日合議庭裁判書,和第130/2005號案2005年6月23日合議庭裁

判書內),以及即使在行政法範疇的上訴案中,亦得適用JOSéALBERTO

DOSREIS在其CóDIGODEPROCESSOCIVILANOTADO,Vol.V

(reimpress.o),CoimbraEditora,1984(民事訴訟法典註釋,第五冊(再

上訴案第373/2006號第5頁/共14頁

版),葡萄牙科英布拉出版社,1984年)一書中第143頁所闡述的如右學

說:當訴訟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某一問題時,必在每一處借助多種理由或理

據以支持其觀點的有效性;對法院而言,所須做的是要對所提出的問題

作出決定;法院並無責任去審議當事人賴以支持其請求的所有理據或理

由(此一見解已尤其載於本中級法院第127/2000號案2000年9月21日合議庭裁判

書內,當然同一見解並不妨礙上訴法院在認為適宜時,就上訴人在陳述書總結部份

所主張的任何理由發表意見的可能性)。

如此,本院須先解決原審司法上訴人的是次上訴。他認為原審法院

理應亦命令撤銷金管局行政委員會2003年12月5日第793/CA號決議中

有關指其自返回原有工作崗位後,便喪失當初因實際出任總監職務而享

有的包括職務津貼在內的福利。

為解決這核心問題,本院已透過審視卷宗文件,查明下列有助斷案

的事實:

—1998年3月4日,A(今司法上訴人)獲准以屬第四職級組別(第

12級薪俸水平)的總監職級(“categoriadedirector”),加入前澳門貨幣暨

滙兌監理署的人員編制;

—2003年10月16日,透過第672/CA號決議,金管局行政委員會

根據《AMCM通則》第17條第3款c項、AMCM《內部規章》第5條

第1款,以及《人員專有通則》第15條第6款的規定,並考慮到上述員

工的兩年一屆的總監職務任期將於同年12月18日屆滿及其在金管局預

算部(NúcleodeOr.amento)的工作,議決不予以續任總監職務(“cargode

director”),但仍把他維持在原有的工作崗位上;

上訴案第373/2006號第6頁/共14頁

—2003年12月5日,透過第793/CA號決議,金管局行政委員會具

體議決:

1.該員工須自2003年12月19日起返回原有工作崗位;

2.暫不委以任何總監職務,並指其自此喪失當初因出任總監職務

而享有的包括職務津貼在內的有關福利;

3.指派他須在該局財務暨人事處的財政和資產管理範疇,擔任協

助性職務,並為此須直接向該處總監報告情況。

就司法上訴人應否喪失其當初因實際出任總監職務而享有的包括職

務津貼在內的一切福利這問題,本院認為應在此重申2005年11月24日

第230/2005號合議庭裁判書的如下法律分析:

「......

誠然,按照現行《AMCM通則》第17條第3款c的規定,金管局行政委

員會有權根據該局的需要、及已核准的本身預算和《人員專有通則》(<<Estatuto

PrivativodoPessoal>>),聘用及管理人力資源。

另《AMCM通則》第3條所指的《內部規章》(<<RegulamentoInterno>>)

的第5條第1款更明確指出行政委員會有權限委出領導和主管職位的據位人

(見這規定的如下葡文原文:“CompeteaoConselhodeAdministra..onomearostitulares

doscargosdedirec..oedechefia”)。

而《人員專有通則》第15條第6款又規定了屬於第四職級組別的領導和

主管職務應由編制內的員工或有期合同員工擔任,由行政委員會作出任命,任

期為兩年,如被任命的員工在任期屆滿前未獲通知不予續任的話,則任期被視

為已默示續期(見這規定的如下葡文原文:“Odesempenhodoscargosdedirec..oechefia

previstosnoGrupoIVcompetiráatrabalhadoresdoquadrooucontratadosaprazodesignados,

上訴案第373/2006號第7頁/共14頁

paraoefeito,peloConselhodeAdministra..o,porperíododedoisanos,tacitamente

renovávelseotrabalhadorn.ofornotificadodan.orenova..oantesdorespectivotermo”)。

由此可見,上述各法律條文已向金管局行政委員會賦予任命該局的領導和

主管的權限。

既然行政委員會享有任命領導和主管的權限,理所當然地亦享有罷免他們

的權限。

為針對此後者情況,《人員專有通則》第15條第7款和第8款分別作出了

明確但不同的規定:

—第7款規定了:如員工屬有期合同工,則先前(同一第15條)第6款所

指的不予續任的通知,須遵守與合同定下的單方解約或不再續約的預先通知期

一樣長短的預先通知期限(見這規定的如下葡文原文:“Anotifica..oreferidano

precedentenúmero6deverárespeitar,nocasodostrabalhadorescontratadosatermo,oprazo

dopré-avisoderescis.ounilateraloudeinten..oden.orenova..oprevistonorespectivo

contratoindividualdetrabalho”);

—而第8款則規定:如遭罷免領導或主管職務的員工非為有期合同工時

(言下之意是指當有關員工為編制內員工時—見本身《人員專有通則》第5條

的規定),則該員工須重返當初獲委以領導或主管職務時已固有的具體職級組

別內的職級、職務和薪俸水平,其出任領導或主管職務的時間將被計入原來職

位的工作時間,其在出任領導或主管職務時所收取的每月實際報酬(retribui..o

mensalefectiva)須予保留,直至這報酬被他日因晉升、薪金修訂或調整或任何

其他可行的途徑而計算出的新的報酬所吸收為止(見第8款a項的規定);此

外,被罷免的員工將喪失未被這a項規定所保留的一切其他與當時擔任領導或

主管職務相關的福利(見同一第8款b項的規定)(註:這第15條第8款的葡文原

文如下:

上訴案第373/2006號第8頁/共14頁

“Oafastamentodecargosdedirec..oechefiaprevistonosnúmerosprecedentesterá,

paraostrabalhadoresn.ocontratadosaprazo,asseguintesconsequências:

a)Oseuregressoaogrupo,fun..es,categoriaenívelquedetinhamnadataem

queforamdesignadosparaocargodedirec..oouchefiadequesejam

destituídos,sendo-lhescontado,paraefeitosdecarreira,comosetivessesido

prestadonessenívelecategoria,otempodeservi.onocargoexercido,

mantendo,contudo,aretribui..omensalefectivaqueusufruiamnocargo

exercido,atéqueamesmasejaabsorvidaporpromo..o,revis.oouajustamento

salarialouqualqueroutromeiopossível,mesmoquedeaplica..oretroactiva;

b)

Perdadasregaliasinerentesaocargoexercidon.oressalvadasnaprecedentealínea

a)”).

據此,相對於澳門行政當局其他領導和主管在其離任事宜上所要遵循的一

般制度而言(尤見經9月21日第70/92/M號法令第1條修改後的12月1日第

85/89/M號法令—即《澳門公共行政機關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Estatuto

doPessoaldeDirec..oeChefiadosServi.osdaAdministra..oPúblicade

Macau>>—的第5條第4款的有關規定),AMCM的《人員專有通則》為該機

構內獲委以領導或主管職務的編制內員工,確立了一個離任的特別保障制度:

凡屬編制內的員工,一經被委以AMCM的領導或主管職務,便如終身地

享有與此相符的報酬待遇,因為即使他日離任,仍會每月享有原來在出任領導

或主管職務時所支取的每月實際報酬。

而根據《人員專有通則》第51條第2款的定義,每月實際報酬由下列成

份所組成:基礎報酬、年資獎金、《人員專有通則》第8條所指的倘有津貼,

以及任何其他每月發放的恆久性金額。

上訴案第373/2006號

第9頁/共14頁

另按這第51條第3款的明確規定,超時工作的報酬、房屋租金津貼、助

學津貼、哺育津貼、家庭津貼、出外公幹津貼,以及其他尤其與旅某、旅某、

交通及房屋設備有關的補助或類同的津貼(諸如有關水、電費和電話費等津

貼),一概不被視為每月實際報酬的組成部份。

而基於第8條第2款的明確規定,離任的領導或主管有權繼續享有的每月

實際報酬當然不得包括其在任時所收取的領導或主管職務津貼。原因是這第8

條第2款對同一條第1款所指的各種津貼(如職務津貼(“subsídiodefun..o”)

等)的倘有發放設下了實際執行職務的前提(見這第2款的如下葡文原文規定:“O

direitoaossubsídiosreferidosnonúmeroanteriorpressup.eoefectivodesempenhodas

fun..esaqueosmesmossereferem,n.osendosuficientes,paraasuaatribui..o,amera

titularidadedocargooudacategoria”)。

......」。(見今亦載於本案卷宗第209至214頁背幅的第230/2005

號案合議庭裁判書上述內容,其中的句子劃線是在此才後加的)。

據此,在本個案中,金管局行政委員會在其2003年12月5日第

793/CA號議決內,有關指出司法上訴人喪失當初因出任總監職務而享有

的包括職務津貼在內的一切福利的決定,便沒有任何違法之處,因此司

法上訴人是次的二審上訴理由並不成立。

至於金管局行政委員會的上訴問題,本院認為無論如何,原審法院

不得審理司法上訴人在其起訴狀內所亦提出的有關質疑上述決議中第3

點的決定部份。

理由是一如檢察院在原審發表的最終法律意見書第4頁末段和第5

頁首段內容中(因應金管局行政委員在司法上訴答辯狀中所提出的不可

對這決議部份提起司法上訴的問題)所提及的德國行政法學說所指,這部

上訴案第373/2006號第10頁/共14頁

份決定是金管局行政委員會在其本身內部運作關係(rela..ode

funcionamento)或組織關係(rela..oorganica)的範疇內(而非在涉及員工

僱用的基本關係(rela..ofundamental)下)作出的,故並不屬於真正的行政

行為。

就此課題,可詳見ROGéRIOEHRHARDTSOARES在其

DIREITOADMINISTRATIVO(行政法)(Coimbra,1978)中第二章第5點

e項(尤見第94至95頁),在分析行政行為概念要素時所具體闡述的如

下學說:「...nadoutrinamodernasedistinguenasitua..odeempregopúblicouma

duplarela..o:apareceemprimeirolugaraquelarela..oemqueosujeitoprivado

sep.eemfacedaAdministra..ocomoumenteautónomo,oferecendoasua

colabora..oparaarealiza..odosfinspúblicos,erecebeumespecialestatuto:

direitoaovencimento,àpromo..o,àaposenta..oeoutrasvantagensanexase

obriga..odedesenvolveroservi.o;emsegundolugar,oparticularéencaradona

suaqualidadedeórg.o,semprecomoosuportematerialdumafigurafuncional,éo

destinatário(indirecto)dedetermina..esedirectivasgeraisouespeciaispropostas

aconseguiracabalprossecu..odointeressepúblico.Paracaracterizaraprimeira

fala-seemrela..odeservi.oourela..ofundamental(Grundverh.ltnis);asegunda

designa-seporrela..oorg.nicaourela..odefuncionamento(Betriebsverh.ltnis).

Aprimeirarela..oprojecta-senoordenamentoexterno,asegundanoordenamento

interno.Sóportantonarela..odeservi.opodemsurgiractosadministrativos(1).

Porexemplo,anomea..o,asuspens.oouademiss.o.」。根據這精闢的學說,僅

在公職人員的僱用基本關係層面上才會出現如聘用、中止職務或免職等

的真正行政行為。

事實上,對本具體個案而言,AMCM《人員專有通則》的附件二明確

上訴案第373/2006號第11頁/共14頁

規定,AMCM內第四職級組別工作人員的一般職務範圍,亦包括著對AMCM

在制訂重大決策時給予協助。如此,既然金管局行政委員會議決暫不對

司法上訴人委以任何具體總監職務,本身屬第四職級組別員工的司法上

訴人便須服從行政委員會在上述一般職務範圍內所指派的職務(如指派

其在該局財務暨人事處的財政和資產管理範疇擔任協助性職務),而不得

對此等工作安排決議向法院提出爭議,本院亦因此不得審理該純屬金管

局內部工作安排的舉措的「合法性」,否則便會侵犯該行政實體在此方面

的人事管理權。

當然,倘金管局行政委員會的工作安排決議超出上述第四職級組別

的一般職務範圍(例如指派司法上訴人擔任保安員或接線生等職務),法

院便得應該員工要求,審理該舉措是否違法。但顯而易見,本案並非屬

這假設情況。

總言之,由於涉案的第3點決議部份不屬《行政訴訟法典》第20條

所指的可成為司法上訴標的的真正行政行為,本院應廢止行政法院有關

撤銷性決定,並改判駁回司法上訴人就此決議部份所提出的司法上訴請

求,即使以有別於金管局行政委員會在提出不可對這決議部份提起司法

上訴的問題時所力主的具體法律理據亦然。

三、判決

綜上所述,本合議庭議決:

1.判A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行政法院在2006年3月27日判

上訴案第373/2006號第12頁/共14頁

決中,就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2003年12月5日第793/CA號

決議內有關福利方面所作的司法決定;

2.判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的上訴請求成立,廢止上述原審判

決中有關命令撤銷該委員會第793/CA號決議第3點的部份,並改判駁回

A就該決議第3點所提起的司法上訴請求;

3.判A須負責案件在原審和本審級的全部訴訟費,當中包括一審

的8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司法費和本審級的4個計算單位的司法費(見

《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88條和第89條第2款)。

澳門,2006年11月30日。

裁判書製作人

陳廣勝

第二助審法官

賴健雄

第一助審法官

JoséMariaDiasAzedo(司徒民正)

(Parcialmentevencido,poisqueaindaquenosseafigurem

edeadmitircomolegalmenteadequadaadecis.orecorridaquantoao“subsidiodefun..o",(sendoaquidereferirtambémqueaorecorrentetemsidoatribuídoum“complementosalarial"emsuasubstitui..o),somosporémdaopini.oque

acoloca..odorecorrente–quepossuiacategoriadeDirector-emfun..es

decoadjuva..o,reportando-sedirectamenteaumcolegacomamesmacategoria,

éumactoadmnistrativopassívelderecurso,namedidaemqueafectaa

“posi..ojurídico-laboraldomesmo,(cfr.v.g.,M.E.Oliveira,F.Costa

上訴案第373/2006號第13頁/共14頁

Gon.alveseJ.P.deAmorimin“C.P.A.comentado",Vol.II,pag.66esegs.),

eassim,subscrevoodoutoParecerdoExm.oMagistradodoM.oP.o,confirmava

asenten.arecorrida).

上訴案第373/2006號第14頁/共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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