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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麥某

时间:2007-03-05  当事人: 麥某   法官:法官潘敏琦   文号:HCMA916/2006

HCMA916/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916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9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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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香港法例第484章《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申請上訴許可一事

有關上訴法院就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06年第916宗於2007年2月27日所作出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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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麥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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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7年3月5日

裁決日期:2007年3月5日

裁定理由書

1.申請人向本席(即原訟法庭)提出申請,要求獲得頒令證明書,證明她的案件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讓她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申請理據

2.申請人在其2007年2月27日的動議通知書內,提及涉及的法律觀點,就是「在街市範圍」以及「見後頁有圖」,另外附加一頁她所畫的,有關本案街市的草圖。

3.除此之外,她今天的口頭補充基本上只是重申其上訴理由,即關於她擺賣的地點,究竟屬於街市範圍內還是街市範圍外。

4.有關的法例是香港港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

「(2)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否則終審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可。」

5.本席須考慮的是本案的決定是否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明顯申請人所提及的並非法律觀點,她只是不滿裁判官在本案中作出之事實裁斷,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因此本席拒絕頒發證明書,申請人可以本案曾有實質或嚴重不公平的情況的理據,自行到終審法院提出申請。

(潘敏琦)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潘藹蓮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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