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03.26.九十七年度聲字第四六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3-26  当事人:   法官:曾明玉   文号:97年度聲字第4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6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代理人乙○○

相對人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一○二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

設公債九十四年度甲類第二期登錄債券,面額計臺幣貳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

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信用卡簽帳款事件,聲請

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50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

曾提供如主文第1項之提存物為擔保,並經本院以96年度存字第1025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業已同意聲請人領

回前開擔保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

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509號民事裁

定、96年度存字第1025號提存書、相對人之同意書及苗栗縣苗栗市戶

政事務所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

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靜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5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