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某与纪某甲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7-05-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石民初字第69号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石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纪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纪某乙,系纪某甲之弟。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纪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余于2007年3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宗洪独任审判,于200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同年5月14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纪某甲于1997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由于双方性格差异,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架,被告纪某甲经常对我无端猜忌,怀疑我所生之子纪某星并非其亲生儿子,于2006年6月11日,纪某星无故死亡,因此,纪某甲被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1月27日,纪某甲才被释放回家,严重地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我的嫁妆归我,婚后财产各自一半。

被告纪某甲辩称,我与陈某某婚后生育一子,为抚养小孩,我长年外出务工,与陈某某接触时间很少,谈不上争吵和打架,子是否我亲生,但我从各方面从未虐待过他们。2005年6月11日子无故死亡,因涉嫌我被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在看守所一年多时间,陈某某从未送一件衣服,我进看守所,而陈某某进别人家,与杨明松同居一年之久,而又提起诉讼;离婚,我要用法律武器讨回公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1月21日自愿登记结婚,同年10月27日生育一子纪某星,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有:粉碎机一台,高低组合一套,电饭锅一个,粮食等财产。女方陪嫁有:五斗柜一个,火盆一个,长风牌洗衣机一台,枕头一对,被子一床,电壶二把,洗脸盆二个。婚后感情一般,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大发生争吵。2005年6月11日,子纪某星无故死亡,同年7月20日,被告纪某甲涉嫌杀害纪某星被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5年10月11日,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2006年10月13日,原告经本院动员撤回离婚诉讼。2007年1月25日,被告纪某甲因涉嫌故意杀纪某星证据不足释放。同年3月9日,原告仍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提出离婚。庭审中,被告纪某甲表示同意离婚,要求原告陈某某给付精神损失费(略)元。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由此使夫妻关系产生裂痕,虽经本院动员撤诉,但夫妻关系仍未改善,且分居生活,夫妻双方互不履行义务,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诉请,依法应予准许。离婚被告同意,本院依法应予准许。被告要求原告给付(略)元精神损失费,无事实根据,故予以驳回。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均分,但诉讼中,原告表示放弃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依法应予准许。原告陪嫁归原告所有。对被告辩称,婚后财产被原告拿走送与他人及共同债务,并与杨明松同居生活,因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也未收集到相关证据,故对被告辩称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陈某某与纪某甲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归纪某甲所有。陈某某陪嫁五斗柜一个,火盆一个,长风牌洗衣机一台,枕头一对,被子一床,电壶二把,洗脸盆二个归陈某某所有。双方各自所欠债务自行偿还。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陈某某、纪某甲各负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宗洪

二00七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叶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