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高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远方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社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社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卫东,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朝花书画社总社,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西琉璃厂四号楼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铁某某,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该社职员,住(略)。
上诉人远方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远方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执行完毕为由,于2007年5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远方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远方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一十元,由胡某负担一千七百五十元(已交纳),由远方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千一百六十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一十元,减半收取一千九百五十五元,由远方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辉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耿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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