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樊某某盗窃案

时间:2006-05-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石刑初字第13号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石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略),现租住(略),案发前受雇任安康市汉滨区业随水产批发部汽车驾驶员。2006年1月7日因涉嫌盗窃被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泉县看守所。

辩护人曹某某,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守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及其辩护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驾驶车辆,同本单位员工王某某、许某到石泉县送货后,又到石泉县城二里桥段发廊玩。被告人樊某某乘王某某、许某进包间之机,将王某某放在车上的(略)元货款取出,藏匿在发廊附近一菜地边。待王、许某人发现货款被盗后,三人又伪造抢劫现场并报警被抢劫。赃款已如数追缴并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盗现金照片、装现金的提包,证人许某、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石泉县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樊某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意见予以采信。鉴于案发后,赃款已如数追缴并已发还给了被害人,加之被告人自愿认罪,故可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十三条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五年,并处罚金(略)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弓冬梅

审判员柯有亮

审判员张安友

二00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唐华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