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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诈骗案

时间:2007-01-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房刑初字第00028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22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国信息大学学生,住(略)(捕前暂住北京市房山区X镇中国信息大学宿舍)。因涉嫌诈骗,于2006年9月21日被羁押,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诈骗罪,于200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袁某某在中国信息大学部分新生不知道该校关于“考生成绩达到当地省级高考最后一批专科录取分数线下划30分的标准,学费可优惠1000元”的优惠政策的情况下,以每张学杂费收据可以换取50元充值卡为由,先后骗得闫某等18名新生的学杂费收据后,从该校财务处领取优惠款共计x元并据为己有,后被告人袁某某被抓获归案。现全部赃款已退赔。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未提出异议,且有报案记录,到案经过,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闫某、石某、代某某、张某己、王某、邓某某、卜某某、吴某庚、光某某、张某辛、徐某某、张某壬、孙某癸、胡某、顾某某、郝某某、肖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甲、孙某乙、杨某、卫某某、李某某、马某丙、吴某丁、马某戊的证言,收条,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中国信息大学收据及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根据被告人袁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某审判员于妍

二○○七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张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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