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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米果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靳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7-07-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81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

原告游戏米果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融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寿步,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靳某,男。

委托代理人钱翊梁,上海市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音,上海市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游戏米果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戏米果公司)与被告靳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07年5月31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游戏米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融某某、寿步,被告靳某的委托代理人钱翊梁,证人包敏、娄佳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游戏米果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2003年3月,是一家从事网络游戏研发、设计和运营的外商独资企业。2006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聘请被告为手机游戏主程序设计人员。2006年5月8日,原告对手机游戏“MPXY(第一集)”进行立项,制定了开发进度表,并决定由被告担任该款游戏的主程序设计人员。但被告严重懈怠工作,致使研发工作一再延误;且被告一直拒绝向其他研发人员提交已经开发出来的“MPXY(第一集)”的软件源代码和相关文档,使原告的研发团队无法进行后续工作。原告遂于2006年10月8日将被告辞退。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原告要求被告进行工作交接,提交“MPXY(第一集)”的软件源代码和相关文档,但被告至今没有答复。原告认为,原告对“MPXY(第一集)”软件享有著作权,被告在职期间拒绝向原告提交其已经开发出来的该软件源代码和相关文档,离职后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拒绝交还该软件源代码和相关文档,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软件著作权,致使原告无法继续开发该款游戏,不能如期收回投资,经济损失惨重。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犯原告对“MPXY(第一集)”手机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交还该软件的源代码和相关文档;2、在《电脑商情报》、www.163。com及www.x。com网站等媒体上公开道歉,内容应经法院审核;3、赔偿因未交还“MPXY(第一集)”手机游戏软件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7,219。46元。

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负责开发的“MPXY(第一集)”手机游戏软件是针对摩托C650、索爱K510、S40、S60四个型号的手机,故被告应交还针对上述四个手机型号的该款游戏软件的源代码和相关文档。

被告靳某辩称:1、被告受聘于原告期间,系在工作时间内使用原告提供的电脑在原告的工作场所进行“MPXY(第一集)”手机游戏软件的主程序设计工作,故被告所有的工作成果已经留存在原告提供和掌握的电脑内,工作交接已经完成。2、2006年10月8日,被告在原告的工作场所遭到殴打后即离职。之后,原告从未提出要求被告交还“MPXY(第一集)”手机游戏软件源代码和相关文档。综上,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软件著作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告游戏米果公司与被告靳某签订员工劳动合同,约定:被告从事手机游戏主程序开发工作,期限自2006年4月24日起至2008年4月23日止;被告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主要利用原告的设备、技术、业务信息等产生的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均属于原告所有;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被告应当立即归还所掌握或使用的一切属于原告之秘密资料、产品资料及其它财物等。之后,被告即担任“MPXY(第一集)”手机游戏软件主程序开发工作。该手机游戏软件针对的手机型号是摩托C650、索爱K510、S40、S60。2006年10月8日,被告与原告总经理张某某因工作发生争执,原告副总经理王淑琴用高跟鞋击打被告头部,致被告受伤。同日,原告即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

庭审中,被告对于“MPXY(第一集)”手机游戏软件著作权归属于原告表示无异议,并陈述其离职时该软件尚未开发完毕。

以上事实,由原告游戏米果公司提供的员工劳动合同、被告靳某提供的上海市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2006年10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淮海中路派出所对案外人王淑琴的询问笔录、当事人诉辩意见、本院听证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实施的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包括:被告在职期间拒绝提交已经开发出来的“MPXY(第一集)”手机游戏软件源代码和相关文档;被告离职后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拒绝交还该软件源代码和相关文档。本院认为,被告在职期间是否应提交其开发的该软件源代码和相关文档及离职后是否应进行工作交接,双方应按照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予以处理。原告主张被告在职期间拒绝提交该软件源代码和相关文档及离职后拒绝工作交接,不构成法律规定的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故原告以被告实施了上述行为为由,要求被告承担侵犯原告“MPXY(第一集)”手机游戏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游戏米果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4。40元,由原告游戏米果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审判长唐玉珉

代理审判员陆萍

代理审判员王辰阳

二00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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