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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世纪芷新运输有限公司与上海不夜城广告装潢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纠纷案

时间:2004-04-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99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新世纪芷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弄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则律,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不夜城广告装潢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该公司职员。

案由商标侵权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5月8日签订协议,由原告无偿提供企业围墙,让被告制作公益性广告。广告制成后,原告发现被告所制作的广告非但没有公益性内容,而且还利用原告的注册商标“芷新”进行商业性广告招租。原告曾多次致函被告,要求其拆除广告牌,但被告均以各种借口回避侵权事实。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

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状。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不夜城广告装潢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位于上海新客站北广场上海新世纪芷新运输有限公司围墙上的含有“芷新”商标的广告牌拆除;

二、被告上海不夜城广告装潢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以口头形式向原告上海新世纪芷新运输有限公司赔礼道歉;

三、被告上海不夜城广告装潢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赔偿原告上海新世纪芷新运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

四、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上海不夜城广告装潢公司负担;

五、双方当事人其它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某民

审判员吴登楼

代理审判员周庆余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韩天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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