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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佳铁合金有限公司与中国钢铁炉料西南公司买卖合同案

时间:2003-05-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65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申佳铁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武平,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坚,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钢铁炉料西南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伍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四川成都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申佳铁合金有限公司诉中国钢铁炉料西南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02年12月6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月27日、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陶武平、陈坚,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新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原、被告分别于1997年至2000年期间签订了多份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各种型号的碳铬铁等铁合金产品,被告在收到货物后的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上述合同签定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但被告并未按约全额付款。经原告多次催款,双方于2001年12月28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确认截止到2001年12月底,被告共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2,425,472。39元,被告自2002年1月起,在2-3年内还清全部欠款,每年归还人民币400余万元。之后,被告仅于2002年3月归还了人民币10万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2,325,472。39元。在此期间,被告不仅不履行还款义务,还恶意地转移抵押财产,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提前偿还原告全部欠款人民币12,325,472。39元。

被告辩称:对原告诉称的欠款事实和欠款金额无异议,但根据双方于2001年12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原告同意被告自2002年1月起,在2-3年内还清全部欠款,每年归还人民币400余万元,现原告于协议约定的第一年付款期限届满之前提起诉讼,显然没有依据。原告主张被告恶意转让抵押财产、逃废债务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分别于1997年至2000年期间签订了多份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各种型号的碳铬铁等铁合金产品,被告在收到货物后的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但被告并未按约付清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款,双方于2001年12月28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确认截止到2001年12月底,被告共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2,425,472。39元,被告自2002年1月起,在2-3年内还清全部欠款,每年归还人民币400余万元。嗣后,被告于2002年3月归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0万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2,325,472。39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确认被告欠原告的货款为人民币12,325,472。39元。

二、原、被告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分期还款:

1、被告同意将车牌号分别为川x的雪佛莱、川x的五十铃、川x的东风、川0-x轿车、川0-x和川0-x的桑塔纳轿车共6辆转让给原告,折价人民币120万元抵偿欠款。由于上述车辆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应在本调解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协助办理有关转让手续,过户费用由原告承担。

2、被告归还原告欠款人民币520,879。43元。由于上述钱某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应在本调解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帐户的冻结。

3、被告同意将其在四川都江堰百万方砂石有限公司中的人民币255万元(占51%的股份)的投资和收益转让给原告。由于上述股权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应在本调解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协助办理有关转股手续。

4、被告同意将其对四川都江堰百万方砂石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民币1,994,453。38元全部转让给原告,被告应在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有关转让手续。

5、原告同意被告在抵偿了上述欠款后,仍按双方于2001年12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归还剩余欠款,即在2003年12月31日前付足人民币800万元(含上述1、2、3、4项抵偿的欠款),余款人民币4,325,472。39元在2004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

三、原告同意在第二条规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十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座落于四川省成都市X街X号房产的查封。

四、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共计人民币137,78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人民币68,892。5元,被告应在本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支付给原告。

五、如被告不能按上述任何一期的期限和方式还款,原告将有权随时按未还款总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双方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全耀

审判员汤征宇

代理审判员朱志红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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