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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应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计翔,上海袁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某。

委托代理人龚望林,上海富兰德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李某某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应某与李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应某随李某某共同生活,应某自2010年6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租房补贴各人民币300元,直至应某年满18周岁止;

三、上海市宝山区X路X弄某号X室房屋归应某所有,该房屋内的家具电器归李某某所有,李某某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上述房屋内迁出,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四、在应某名下的股票均归应某所有,应某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某上述股票折价款人民币14,000元;

五、应某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某财产补偿款人民币44,691.67元;

六、在李某某处的男式黄某戒指一枚归应某所有,李某某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归还;

七、在李某某名下的存款归李某某所有;

八、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九、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应某、李某某各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李某某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7月1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冬寅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张萱

书记员杨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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