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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亲子关系的侵权行为

发布日期:2004-09-2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亲子关系,也叫作亲权,属于身份权,就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主要的内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上照护权和财产照护权。侵害这样的权利,也能构成侵权行为。

  20几年前,赵某的妻子、孙某的妻子同时在医院生孩子。20几年后,赵的儿子在大学献血,经检验,其血型是AB型。赵某及妻子的血型都是B型,不可能生出血型为AB型的孩子。他们费尽周折,终于查明当日在该医院出生了8个男孩,迹象表明赵家和孙家的孩子有抱错的可能。经亲子鉴定,结果孙家的孩子是赵家的亲生子,但赵家的孩子不是孙家的孩子。经反复寻找,均没有结果。涉案六人向通化市东昌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医院构成侵害亲权的侵权责任,承担赔偿数额50多万元。这就是侵害亲权的侵权行为。

  侵害亲权的侵权责任构成,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

  第一,侵害亲权的违法行为。侵害亲权的行为必须违反法律,判断的标准,就是违反国家关于保护亲权的法律规定。由于亲权法律关系具有绝对性和相对性的双重属性,侵害亲权的行为主体,既包括侵害亲权的第三人,也包括侵害亲权关系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亲权人。

  第二,侵害亲权的损害事实。亲权受到损害,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狭义的亲权损害事实,表现为亲权人享有的亲权的损害,如亲权人行使亲权受到障碍,使亲权人未能对未成年子女行使亲权。二是广义的亲权损害事实,表现为亲权关系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如亲权人不履行义务而使未成年子女丧失生活条件,亲权人滥用惩戒权而使未成年子女遭受伤害或致死,亲权人侵害未成年人的特有财产而使财产利益遭受损失,等等。

  第三,侵害亲权的因果关系。由于亲权关系及侵害亲权行为的复杂性,侵害亲权的因果关系不限于直接因果关系,也包括某些间接因果关系。

  第四,侵害亲权的主观过错。侵害亲权的民事责任构成,以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故意、过失均可构成。在实务中,侵害亲权以故意居多,但过失同样可以构成侵害亲权的责任。

  侵害亲权的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害、间接侵害和侵害亲子权利三种形式。

  1.直接侵害亲权的侵权行为,包括:

  (1)离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感情。对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感情进行离间,构成对亲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强迫、引诱未成年子女脱离家庭。采取引诱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使未成年子女脱离亲权人的,是侵害亲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探视。《婚姻法》将探视权规定为离婚夫妻的权利,对不是由自己亲自抚养的未成年子女享有探视权。对未成年子女行使监护权的亲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准探视权人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非法剥夺亲权的行为。第三人非法剥夺亲权人的亲权,构成侵权责任。非法剥夺亲权行为,包括非法剥夺全部亲权,也包括非法剥夺部分亲权。非法剥夺亲权行为是最严重的侵害亲权行为,给亲权人以严重的精神损害。

  (5)侵害亲权权利行为。以作为的行为方式对亲权的权利进行非法侵害,可以是针对亲权的整体而为,也可以是针对亲权的具体内容而实施。例如对于未满16周岁的子女引诱其参加职业,而未经其亲权人的同意,为侵害职业许可权;未经亲权人同意而诱使未成年人处分其特有财产,亦为侵害亲权财产照护权的行为。

  (6)侵害亲权人的人身而致其未成年子女抚养来源断绝的行为。这种行为本为侵害健康权或生命权的行为,由于受害人具有亲权人特定身份,因而同时构成侵害亲权的行为,应该同时承担侵害亲权的赔偿责任。

  2.间接侵害亲权关系的侵权行为,包括:

  (1)雇佣未成年子女从事危险性工作。雇佣未成年子女从事危险性工作,给未成年子女构成极大的危险,也给其父母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构成侵权责任。

  (2)向有吸毒习惯的未成年子女提供毒品。这种行为伤害未成年人的健康,同时也对亲权构成了间接侵害,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

  3.父母侵害未成年子女亲权利益的行为,既包括侵害亲权,又包括侵害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行为。主要有以下2种:

  (1)违背法定义务。亲权人违背法定的抚养义务,断绝其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来源的,为不作为的侵害亲权行为。这是狭义的侵害亲权行为,因为抚养义务是亲权人的法定义务,同时为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亲权人拒不履行亲权的抚养义务,就是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利。

  (2)滥用亲权。滥用亲权既指滥用人身照护权的行为,也指滥用财产照护权的行为,是以行使亲权的名义为自己谋私利,或者虽为行使亲权的目的但因未尽义务而致未成年子女遭受损害。前者为故意滥用亲权,后者为过失滥用亲权。确定滥用亲权的标准,应采客观标准,即是否有利于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侵害亲权的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损害赔偿。亲权损害事实的形态有三种:一是财产利益的丧失,如第三人非法剥夺亲权人的财产管理权而造成收益的损失,亲权人侵害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收益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第三人侵害亲权人的人身而使亲权相对人抚养供给的丧失。二是健康权、生命权的损害,如亲权人滥用惩戒权而造成未成年子女人身伤害、死亡。三是精神利益及精神痛苦的损害,如非法剥夺亲权人的亲权而造成的精神利益损害,致伤、致死亲权人而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丧失父母的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对于上述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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