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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专利侵权的法律救济

发布日期:2004-10-2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美国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权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对受侵害的专利权进行救济。美国法律规定除特殊指明外,专利权人的范围,既包括被授予专利权的人,也包括原专利权人的继承人或合法受让的替代者。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美国民事诉讼救济措施主要为禁令和损失赔偿(注1)。

  禁令,是指制止专利侵权行为,从而使专利权免受侵害和侵害危险的一种措施。它类似我国法院停止侵权和在诉讼中的对停止侵权先于执行的裁定。美国指定的几个法院享有对专利侵权行为发出禁令的职权。采取禁令的范围和程度,要与保证专利权的安全相适应,由受诉法院在认为合理的范围程度内决定。

  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对专利权侵权损害应当赔偿损失(注2)。受诉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索赔者的判决,应当判决侵权者对专利权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由受诉法院预先确定的利润和成本,但赔偿额不得少于侵权者使用该发明专利的合理使用费。当陪审团未发现专利权财产损失,受诉法院应当进行评估。受诉法院可以将损失赔偿额增加到查明损失数额或者评估损失额的3倍。受诉法院对确定损失额或者专利使用费数额,可以接受专家的证言作为帮助,以便根据具体的情节作出合理的认定。

  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注3),受诉法院在特定的案件中可以判决给付胜诉当事人合理的律师费。

  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注4),专利的损害赔偿有时间的限制。除了法律的规定外,在诉讼中对实施超过6年的专利侵权行为的起诉或者反诉不被保护。在一起对联邦政府使用一项发明专利的诉讼中,在起诉前,政府预先通知请求者解决纠纷的日期到请求者提出书面要求赔偿请求的日期,已经超过6年。该请求者的请求被拒绝,不作为前述期间的一部分被计算在内。

  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注5),美国对专利损失赔偿也有限制;美国法律对专利产品的标志和实施专利应当向公众通知作了规定。专利权人,和为专利权人或者在专利权人监管下的制造、经销任何专利物品者,可以将专利通知公众,在物品上注明“PATENT”(或者简写“PAT.”)字样,以及专利号或者时间,物品的特点;或者在包装内固定或装有一个或更多的专利标志。如果未设专利标志,在任何侵权诉讼中,不能获得损害赔偿。除非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被通知其实施的为侵权行为后,继续实施其侵权行为,通知后发生的侵权损失方可获得赔偿。提起这样的专利侵权赔偿诉讼,应当提供这样的通知。

  美国法律对包含一项无效请求的专利侵权诉讼也作出了专门规定(注6),无论何时,只要没有欺诈的故意,专利的一项请求无效,该或许有效的专利侵权请求可以在一起诉讼中被支持。该项专利权人不应受到损失,除非在该诉讼开始前,一项无效请求的放弃已经被专利和商标办公室登录。

  美国法律对外观设计专利规定了额外的救济措施(注7)。无论何人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间,未经权利人的许可,(1)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任何似是而非的仿造,以销售为目的的滥造任何物品,或者(2)销售或者为推销的展示该种设计或者仿冒产品,均有责任给付权利人的全部获利,但不得少于250美金。该种救济可以在美国任何对当事人有管辖权的地区法院获得。在这一方面,根据前述规定被侵权的专利权人所获得的救济不应存在障碍、减轻或者疑问,但是他不应当两次取得侵权获利。

  Under Panduit,一个专利权人要求利润损失(LOST PROFITS)必须证明:1、该专利产品的需求;2、缺乏可接受的不侵权的替代品;3、他的生产和市场能力能够满足需要;4、他已经取得的利润数额(注8)。

  决定合理的专利使用费,不是基于侵权者的利润,而是决定于一个自愿转让者与一个自愿使用者达成一致的侵权开始的时间(注9)。

  注1见35 U.S.C.A. 283、284节

  注2见35 U.S.C.A. 284节。

  注3见35 U.S.C.A. 285节。

  注4见35 U.S.C.A. 285节。

  注5见35 U.S.C.A. 287节。

  注6见35 U.S.C.A. 287节。

  注7见35 U.S.C.A. 289节。

  注8见575 F.2d 1152,197 USPQ 726

  注9 Panduit,575 F.2d AT 1158,197 USPQ 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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