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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框架下内地与港澳环境保护合作的法律问题思考

发布日期:2009-04-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环境问题的全球化是伴随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产生的。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提出,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的相互协调问题逐渐成为国际、区域各层面的贸易体制所关注和研究的重要问题。随着内地与港澳间更紧密经贸关系的深入,快速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极有可能成为三地经济进一步加快发展的制约因素。特别是CEPA协议的深入实施,使得内地与港澳间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合作,共同解决在经贸发展中产生和将要产生的环境问题成为必然。本文从分析CEPA框架下内地与港澳环境保护合作的现实意义入手,探讨CEPA框架下的环保合作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旨在为改善我国环境问题和进一步完善CEPA框架下环保合作的法律制度提供参考意见。

  一、内地与港澳加强环境保护合作的背景分析

  经济发展问题与环境问题不可分割。随着经济迅速增长与人类生存生活需求的不断提高,环境问题已成为发展问题中不可忽视的社会焦点。

  (一)国际层面环境保护及合作的现状现代意义上的环境问题主要从工业革命以后开始出现,并以惊人的速度经历了从地域化到全球化的演变。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二战后经济的迅速发展使环境问题开始从地域化向国际化的方向发生演变。国际环境纠纷不断加剧出发了在国家一级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公法控制。由于各国对环境问题的控制方式和标准不同,终导致国际贸易发生扭曲,从而触发了各国在国际社会统一指导下采取一致行动的愿望。针对环境问题不断扩大的现实,联合国在1972年组织召开了以处理环境问题国际化为议题的人类环境会议,国际环境合作在此基础上得到迅速发展。在随后的20年里,一系列国际环境公约和协议相继签署。[i]1992年6月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签署了一系列重要文件,[ii]提出了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可持续发展”新思想,成为各国加强国际合作,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全球环境的新开端。在国际环境保护潮流对国际贸易和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巨大影响下,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也将正式将环境保护问题纳入了其多边贸易体制之中,除在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序言中明确规定应“为可持续发展之目标最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与它们各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外,在其实施管理的一系列协议中也体现除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如GATT(1994)、《农业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政府采购协议》中均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贸易条款。上述国际环境与发展宣言、公约和协定提出的环境与发展新理念、新论断和新措施,给我国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新的动力,有利于我国积极应对全球化挑战,促进本国的持续发展。

  (二)国内层面环保的现状与问题国内层面,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我国政府和社会公众对于环境和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认识在国际大趋势下,经过了一个不断探索和逐步深化的过程。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在其第三届第五次会议的《回顾与展望报告》[iii]中指出,自1992年起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有关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的发布,我国坚定地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行开放发展、和谐发展、和平发展的方针,环境保护已逐步从“边缘化”状态提升到发展决策的战略地位。《报告》还指出,我国未来环境与发展的协调还将面对以下挑战:能源安全、大气污染与温室气体减排问题,日益加深的水危机,生活垃圾、工业废物和危险废物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锐减,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一些环境新问题。尤其是随着CEPA协议的深化实施,上述问题在内地与港澳经济合作与发展迅速加深的同时,也在三地日益凸显。对此,首先领航的便是始于1990年的港粤环境合作。在近20年的时间里,双方在空气质量监管、水环境保护等领域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特别是2004年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拉开序幕、2005年初《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协议》正式签署之后,泛珠三角地区与港澳全面启动了在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环境科技与环保产业方面的全方位合作。在CEPA框架下探讨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问题是环境与自由贸易密切关联、内地与港澳环境问题状况和CEPA协议实施深化并逐渐拓宽相关领域规定所决定的。在现实层面,加速三地合作更具有重要意义。

  二、CEPA框架下内地与港澳进行环境保护合作的法律依据

  (一)CEPA中直接涉及环保的规定环境保护合作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涉及到环境服务(服务贸易)、环境保护项目投资(贸易投资便利化)及环保产品(货物贸易)三个方面。《安排》[iv]及《安排》第二阶段补充协议[v]在零关税产品清单、《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列明了一些对环境问题可能造成影响的产品。《安排》第二阶段补充协议附件3对服务贸易中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类承诺向港澳居民开放内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安排》第五阶段补充协议四[vi]的补充协议的第1条第2款、第3条及第4条分别就环境服务的市场准入、环境保护项目投资及专业资格相互承认做出了规定。其附件就具体开放的环境服务部门做出了规定。

  (二)CEPA中普遍规定与传统环境保护领域的关系传统环境保护主要以保护的对象或客体进行分类,如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水环境保护合作、大气污染防治合作、环境监测、环保科技产业等。当前的国际环境合作领域基本也采取这样的系统,分门别类的针对各个环境领域的环境问题进行规划处理调整,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而CEPA规定的措施是以贸易对象划分的,如服务贸易、贸易投资及环境相关产品贸易。从而在CEPA的框架下就环境保护进行合作需要通过一定的机制与方式,将传统的环境保护各领域的问题有机纳入CEPA以加深经济合作与发展、促进三地服务业发展为重心的框架中去。

  (三)CEPA框架下环保合作的现实依据第一,内地与港澳地区的环境问题需要共同解决。内地与港澳三地在地域上相连,共处一个生态环境圈中,任何一个地区的环境问题都极有可能对其他两地造成严重的影响。水环境问题与大气环境问题就是其中显著的例子。这些问题一般通过污染源头、污染途径控制及污染结果治理来解决,三地间通过合作解决这些问题是必然的,也是有潜力可以深入的。建立在CEPA实施之后、正在不断深化的泛珠三角区域“9+2”环境合作项目在多个领域为解决上述问题进行合作,如建立流域上下游联防联治的水环境管理机制以协调解决跨地区、跨流域重大环境问题,建立泛珠三角区域环境检测网络为泛珠三角区域水污染及空气污染防治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等。第二,内地与港澳地区经贸往来日益频繁要求三地在环保机制上具有一定一致性与协调性。三地的经贸往来日益频繁,进入港澳的内地企业及进入内地的港澳企业的数量都大幅增加。三地原有环保措施、环境标准方面的规定差异无疑对外地新企业进入当地而言是一种障碍。新企业忽略进驻地的不同环境标准而维持原有环境相关的标准参数显然是不可取、也有悖于协议实施的精神;而新企业在进驻时按照进驻地相关规定重新调整某些参数、标准来符合当地的环境标准规定,就客观上增加了企业进驻成本,也与协议促进三地经济一体化的精神不甚相符。这样在三地间根据客观情况在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标准、规定方面进行一定衔接就成为需要。同时,三地更加频繁的人员往来,尤其是大量激增的游客数量对各地的环境承载能力都是一定的挑战。各地也需要建立、调整相应的机制以应对这些变化。第三,应对内地当前的环境形势需要借鉴港澳的成功经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讲话中指出,在充分肯定“十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的同时,也必须清醒的看到我国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环境保护工作应该受到更多的重视,加快实现包括转变解决环境问题手段在内的三个转变,用改革的办法解决环境问题。其中以综合手段、利用市场机制解决环境问题手段的做法在港澳地区已经有比较长久和成功的经验,并且其通过科技带动环保产业的市场化操作对于内地解决相关的环境问题也具有相当的可借鉴性。第四,促进CEPA下的环境保护合作符合全球自由贸易的发展趋势。探讨CEPA与环境保护合作的关系实质上是从区域的角度研究自由贸易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环境问题从来就是贸易与可持续发展论坛中的焦点问题。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贸易自由化的进一步迅速发展,环境问题全球化的趋势也日益明显。采用合作方式解决环境问题并反过来再促进经济贸易进一步良性发展是当前全球及区域贸易组织均认可手段之一。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中确认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指导原则;在业已提交DSB的贸易争端中有不少纠纷是与涉及环境保护措施条款有关的,如美国虾和虾产品出口限制案[vii],欧盟石棉案[viii],及欧盟沙丁鱼上诉案[ix]等。这些有关环境问题的裁决确立了在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下协调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间关系的一些原则与规则。在区域贸易自由体中,欧盟自1972年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环境大会后开始统一环境立法。1992年的《欧洲联盟条约》首次在核心条款中明确将环保列为欧盟的宗旨与活动之一。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更是从建立之初就将环境问题纳入其经济框架之中。1993年NAFTA成员国签署了《北美环境合作协议》(NAACE),并建起了环境合作委员会(CEC),1995年NAAEC通过了《北美环境合作协议下的争端解决程序示范规则》以构建更为完善的环境政策体系。就CEPA协议本身而言,2007年刚刚签订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新增了环境领域作为服务贸易的开放领域,这表明了将环境保护与内地、港澳三地经贸合作相协调也已经成为CEPA协议的关注领域之一。

  三、CEPA框架下内地与港澳在环保领域合作中的法律问题

  (一)CEPA框架下进行环保合作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1. 服务贸易中环保合作的法律问题有资料显示,香港目前共有300家从事环保及相关工业的公司,以废物回收业务为主,其中10家公司拥有高环保科研技术,在科技及收益回报方面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而内地环保行业仍然处于不成熟阶段,此时香港环保公司的进入一方面可以为内地该行业的发展提供机遇,但也不能不说是种严峻的挑战。内地与港澳地区的环境保护标准差距极有可能成为内地环保行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补充协议四》新增了环境领域的开放内容,内地将依协议向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开放排污服务、固体废物处理服务、废气清理服务、降低噪音服务、自然和风景保护服务、及卫生服务等其他环境保护服务领域,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环保服务。关于环保服务提供者,根据CEPA附件5第2条规定,“服务提供者”指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附件5关于自然人服务资格的限制并不多,仅仅是规定须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环保服务的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环境影响大。自然人作为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环保服务须具备一定的服务基础。CEPA作为WTO框架内“单独关税区”间的区际协议更多的适用WTO的协议规则[1]97,因此要进入彼此的区域进行服务贸易必须满足有关的市场准入规则。但除了《安排》第二阶段补充协议附件3承诺向港澳居民开放内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外,《安排》、《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均未对环保服务的市场准入规则做特别规定。而作为环保服务提供者的法人,只要满足在香港依香港法律设立就已符合身份的形式要求,而对于以法人身份作为环保服务提供者的香港企业是否在满足内地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的同时仍需满足香港的相应规定的问题并未明确的规定。

  2. 货物贸易中环保合作的法律问题发展环境科技和环保产业以提高内地的环境保护水平是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明确的内地在下阶段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之一。香港的环境科技和环保产业已经达到相当完善和先进的水平。相比之下,内地的环保产业分别隶属于机械、化工、能源等众多部门,并无有效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产业的发展有很大的自发性和盲目性;由于政府管制的因素,也尚未形成充分的市场机制。

  但内地随着2003年《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生效产生了巨大的环保产品市场。《清洁生产促进法》要求内地厂商的生产工序及产品涉及均必须符合环保要求,这直接刺激了市场对环保生产设备、产品及相关服务的需求。资料显示,1996年至2000年内地的环保消费产值超过3000亿港元,2001年至2005年约达6000亿港元。通过货物贸易向内地输入、推广并普及环保产品,带动内地的环保产业可通过《安排》的货物贸易措施实现。环保产品的最重要参数就是其符合的环保技术标准。而内地的标准体系有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标准既不规范也不统一,且国家标准只有40%左右采用了国际标准,这与港澳地区国际标准的广泛采用形成鲜明对比。这就为港澳部分厂商借CEPA之便利向内地输入低标准环保产品或转移污染性企业借埋下了隐患。

  因此,内地现有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尚不能为CEPA下与环保产业相关的货物贸易提供有效的保障门槛作用,这很容易引发对内地环境的负面影响。一旦问题发生,政府行政干预的直接介入、重新提高门槛不但直接影响CEPA的精神和其整体实施,也会对刚刚开始发展的环保产业市场机制构成威胁,这与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也是相违背的。内地的环保产业要通过CEPA下的贸易合作得到发展,就需要内地进一步调整现有环境标准法律规范,构建与港澳地区相协调的、规范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安排》及《安排》第二阶段补充协议在零关税产品清单、《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列明了一些对环境问题可能造成影响的产品。但目前尚未见更多的直接环保产品被列入清单。同时,对香港、澳门地区环保产品的引入对内地尚未发展成熟的环保产品市场也将构成一定的冲击。内地相关企业及市场将面对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的双向任务。

  3. 环保合作投资中的法律问题环境保护是一项需要大量投入的事业,我国内地环保历史欠账多,投入明显不足。[2]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了为实现“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需要环境保护投资约为15300亿元。内地环保产业起步晚、水平低的现状十分需要港澳地区环保高科技的引进和环保资金的注入。尽管几个阶段的《安排》对于内地与港澳地区的投资便利化均做了专门的安排,《安排》第五阶段补充协议在向香港服务提供者开放内地环境服务市场的同时,也特别强调加强两地金融领域的合作。但环保投资是微利投资,一次性资金投入大,建设周期长,收益见效慢,这种特殊的投资特点使得内地民间资本和外资等进入环境保护产业的比例都相对很低,[3]尤其无法满足内地对于高科技环保产业的投资需求。因此,如果缺乏专门制度安排,内地亟需的环保领域投资将很难通过内地与港澳间投资便利化安排有效吸引港澳的环保高科技资金,能够吸引到的少数资金也很难保障其资金利用率。

  (二)CEPA协议进一步实施引起的环保合作的问题

  CEPA的实施为内地与港、澳间带来前所未有的经贸、人员频繁往来。这些互动在进一步促进三地经贸交流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为各地的环境承载能力带来新的压力。例如,自从港澳自由行措施开始实施,内地访港旅客呈几何曲线增长,旅游业的兴旺令相关行业包括零售、餐饮、娱乐等多个行业受惠。但由此带来的巨大的环境压力也必须通过相应的措施予以缓解。这些缓解、调整措施首先是基于环境保护必要性,进而也必须考虑到与CEPA协议的宗旨相协调。同时,由于自由贸易而大量涌入的某些产品、消耗品,如果没有适当的规制、限制措施,也都有可能引发新的环境问题。三地在对这些新引发的问题进行可预见的限制性调整时,极有可能出现与CEPA宗旨相悖的情况。

  四、健全CEPA框架下内地与港澳环保合作规范的建议

  CEPA作为建立在WTO基础之上的实施更优惠措施的区域合作协议,无论从基本精神要与WTO相关规定一致的角度,还是从促进内地与港澳经贸联系、促进三地共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处理好自由贸易与可持续发展包括环境合作问题的关系,都我们所必须面对、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据此,本文将从宏观的指导原则、战略布局,以及从微观的具体规则和制度完善的角度对CEPA框架下内地与港澳环保合作规范谈些看法和建议。

  (一)处理好CEPA协议与WTO相关规则的关系

  WTO从一开始就将环境保护问题纳入其协议体系中,并在一系列解决贸易纠纷的实践中对某些具体条款作了适用解释。如GATT第2条有关对输入产品征收税费的规定其中就包括环境税费,第11条有关取消进出口产品数量限制的规定中禁止数量限制的三种例外也均可看作是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例外。GATS第14条一般例外的b项也采取了类似的规定。由于CEPA是一个区域贸易安排,仍在WTO框架内,故其明确做出规定的部分,可以解释为内地与香港之间协议对相互间贸易关系安排的修订和变更;而没有规定的部分仍然遵守WTO协议规则的定义和安排。[4]138而对于CEPA 尚未做出具体规定、限制的部分,在实践中仍应遵循WTO体系内的环境条款,以防止CEPA协议中某些优惠政策被滥用而带来的新的环境危机。

  (二)以环保科技产业合作带动三地环境保护合作

  许多环境问题是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而产生、加深的。加强环境保护,必须依靠科技创新。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已经把环境保护相关技术列入优先领域。[5]资料显示,全球环保产业的投资为6000亿美元,但内地却只有240亿美元,占世界环保市场的4%左右;据权威部门的数据,内地到了2010年,环保市场需求将达到10000亿元人民币,占世界的1.6~2.6%。可见环保科技的潜力与市场在内地与港澳地区都仍有较大的空间,尤其是在环保业尚未成熟的内地还会有更大空间。依据CEPA加强贸易投资、加强会展业合作的规定,内地可以香港为阶梯,通过环保会展等方式发现和吸引环保产业的市场契机。2006年在上海举行的第二届中国国际环保博览会就在污水处理、废弃物处理、空气污染控制、环境技术、环保能源整合等方面提供了市场契机。通过内地与港澳在环保科技产业领域在当前CEPA框架下的合作,可以缩减三地间现有环保科技水平的差异,为三地进行更广泛、全面地各领域环保合作减少障碍、提供便利。

  (三)注重环保合作实现方式上与CEPA的良性结合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性,我国在先发展、后治理的开始模式下采取措施加强环境保护时主要采用的都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性手段居多的环境保护机制。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环境保护的弊端之一是,极易发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导致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而国家已经明确“十一五”时期做好环保工作要实现三个转变,其中明确提出要从主要用行政方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这样一种转变的趋势正与CEPA本身加强三地经贸交流与联系的宗旨相一致。因此,随着CEPA的深入实施和三地间开放领域的逐步拓宽,有必要充分引入市场机制以促进三地间环境问题在市场的调节下以合作方式解决,降低环境保护行政干预的成本,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如引入三地间排污交易机制、环保产业合作机制等,又可以反过来再促进三地间经贸合作关系向更密切的方向发展。[x]

  (四)根据CEPA协议对环保合作及现有规则和制度进行调整粤港澳的环境保护合作应当通过CEPA协议的实施予以加强,应当对CEPA下三地环境保护合作内容进行必要的制度设置和立法调整。

  1. 完善环保合作中服务贸易方面的规则。CEPA框架下服务贸易的安排,是目前CEPA对三地环境保护合作最直接和原则的规定。这些安排对于一般的贸易合作而言,已经有各级各部门较为详尽的具体规则、办法进行落实,而对于新进开放且具有特殊社会影响的环境相关服务业而言,尚缺乏明确的针对环境保护服务业的专业性和社会影响的具体规定。因此,需要环保相关部门针对排污服务、固体废物处理服务等具体的环境服务部门设置或调整,并对环保服务的市场准入规则、以法人身份作为环保服务提供者的香港企业的设立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以便使对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法人要求的规模、生产标准以及从业人员资格等要求能够切实与CEPA框架内向港澳环境服务提供者开放的门槛衔接或者相一致,以便切实落实内地向港澳开放环保服务业的协议精神,缓解内地环境污染处理的技术与服务压力。

  2. 完善环保合作中货物贸易方面的规则。改善内地现有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尚不能为CEPA下与环保产业相关的货物贸易提供有效的保障的方面。内地的环保产业要通过CEPA下的贸易合作得到发展,就需要内地进一步调整现有环境标准法律规范,构建与港澳地区相协调的、规范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在零关税产品清单、《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增加更多的港澳的被列明对环境问题可能造成影响的产品,尤其将直接环保产品列入清单,促进内地尚未发展成熟的环保产品市场的发展。内地《清洁生产促进法》刺激产生的巨大环保产品市场将可预见地通过CEPA协议下货物贸易的安排得到填充。内地相关环境管理部门应参考市场需求,针对港澳地区环保产品的输入,调整、协调内地的各种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企业标准,建立规范的内地环境管理体系标准,使之能够为CEPA下的环保产品向内地流动提供有效的保障门槛,促进内地的环保产品市场平衡地分布发展,最终实现三地环保科技和产业齐头并进的局面。

  3. 强化环保投资方面的法律和制度。要实现“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利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发扬《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提倡吸引银行资金支持环保项目的精神,以CEPA第五阶段安排鼓励香港银行在内地,尤其是中西部、偏远落后地区开设银行为契机,建立CEPA框架下的特别环境保护投资融投资机制和专门制度安排,坚持将环境标准作为市场准入的重要条件,保证内地通过CEPA的安排有效吸收和利用来自港澳的环境保护投资,尤其是环保高科技资金及资金利用率,深化三地间环境保护合作的层次。

  【作者简介】

  慕亚平,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WTO与CEPA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WTO研究会理事。

  【注释】

  [i] 如《关于保护野生生物资源的合作协议》(1979)、《有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公约》(1980)、《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9)、《控制危险废物的巴赛尔公约》(1990)、《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91)等。

  [ii] 如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重要文件,并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

  [iii] 《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回顾与展望报告》,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网站:http://www.cciced.org/cn/company/tmxxb143/card143.asp?tmid=4097&lmid=5201&siteid=1。

  [iv]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主体文件及六份附件(2003年6月29日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主体文件及六份附件(2003年6月29日签署)。

  [v]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及其附件(2004年10月27日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及其附件(2004年10月29日签署)(《安排》第二阶段)。

  [vi]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及其附件(2007年6月29日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及其附件(2007年7月2日签署)(《安排》第五阶段)。

  [vii] United States - Import Prohibition of Certain Shrimp and Shrimp Products - Report of the Appellate Body, WT/ DS138/ AB /R.

  [viii] European Communities-Measures Affecting Asbestos-Containing Products-Report of the Panel, WT/ DS135/R

  [ix] European Communities-Trade Description of Sardines-Report of the Appellate Body, WT/ DS231 /AB/R

  【参考文献】

  [1] 慕亚平等. 区域经济一体化与CEPA的法律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5.

  [2] 吴舜泽、陈斌、逯元堂、王金南、张治忠. 中国环境保护投资失真问题分析与建议[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7,(3).

  [3]黄泉川、扈文丽. 我国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创新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6,(5).

  [4]慕亚平等. 区域经济一体化与CEPA的法律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5.

  [5]温家宝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EB/OL]. //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6/content_30347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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