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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成鑫、许磊故意杀人、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案

发布日期:2009-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罪案情节】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一:刘成鑫;被告人二:许磊;
 
被告人三:代宸波
 
2008年**月**日,公诉机关以三名被告人因共同组织、参加行凶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月**日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都到庭。经审理法院查明,2008年8月1日被告人一刘成鑫伙同他人在巫山县巫峡镇租用受害人林某(本案死者)的房屋开设赌场,通过在赌场放高利、抽头、卖牌等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当月20日晚,参赌人员胡某因欠赌债被被告人一刘成鑫扣留。之后,胡某被章某等人从赌场接走。被告人一刘成鑫怀疑章某系受害人林某所通知,遂认为其干扰了赌场秩序,决定对其进行报复。次日,被告人一刘成鑫决定以请林某到火锅店吃饭为由,伺机对其报复。当晚6时许,被告人一刘成鑫、被告人二许磊、被告人三代宸波等人携带砍刀乘车前往火锅店。途中,刘成鑫一伙看到如约而至的林某,立即下车刀砍受害人林某。林某受伤后,逃离现场。当晚7时,林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林某系左颈内静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法院另同时查明,2007年11月29日晚,被告人一刘成鑫还在巫峡镇与人发生纠纷时,与王某(另案处理)将一兄弟俩砍成轻伤。
 
以上事实有刘成鑫和林某的房屋租赁协议、医院抢救证明、刘成鑫和王某故意伤害的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
 
【判决】
 
一审判决:2009年2月27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刘成鑫犯故意杀人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被告人许磊、代宸波犯故意杀人罪,均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三被告人连带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2.8万余元。
 
【法理解析】
 
所谓的开设赌场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被告人一刘成鑫租用房子专门为了给别人提供赌博的场所,那本案的受害是否存在过错呢?即使本案死者事先不清楚,事后知道了,应不应该将该行为上报呢?这样他会不会被牵涉进去,百口莫辩,多一事还不如少一事,这些问题本案并没有交代清楚。本案的三被告人故意杀人,情况是非常恶劣的,一是在告终场合(火锅店);二是携刀乘车;三是砍人之后扬长而去。这些行为显然跟黑社会势力的特点有点类似。他们之所以能在受害人的房屋里开设赌场,并通过在赌场放高利、抽头、卖牌等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政府眼皮底下做非法勾当,这样反映了地方政府的失灵,或者是权钱结合,黑势力是跟政府一伙的,轻微地说,他们是在政府的默认下而进行非法行为的。这个案子并不是简单的杀人案件而已,应该还是会引申出很多问题的。就是社会这个大背景还是需要考察的,这也是应该用系统的方法分析犯罪。
 
另一方面,该案最终判处三被告人连带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2.8万余元。但是这里存在一个问题,被告一执行死刑,即他在世上的所有的权利和义务都消失了,当然还有一些民事继承这些。是不是如果被告一的继承人有财产继承,那是不是优先赔偿受害人的民事损失呢,三被告的连带责任,对民事划分还是很不清楚。纠纷还是会产生纠纷,假如被告一根本不存在任何财产,那也是两被告承担了。连带责任还是很模糊的概念。
另,这里的三被告都是累犯,第二和三被告又是从犯,这样又是从重又是从轻,该如何定罪量刑呢,有人提出电脑量刑,但是电脑量刑在规范行,精细化,在改善传统对量刑的粗放有很大作用,但是恰恰电脑量刑的问世,反映了当前的量刑失衡。量刑情节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它是刑法理论的基本问题。电脑量刑的实在是排除或弱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行绝对法定刑主义。因为法官与普通人一样有缺陷,给予巨大的、不受控制的自由裁量权会不可避免地导致权力滥用,造成量刑失衡和司法不公,因为制约,但是这种制约不仅仅应该是电脑软件,也不是巨细靡遗的量刑指南,而是一系列程序设置和制度约束,关键在于以量刑规范化为核心的量刑制度改革。所以量刑情节制度也必须有其理论依据,否则就成了无源之水,缺乏其赖以存在的根基。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在量刑领域中的统一是量刑情节制度优化的理论前提,“活的法”观念是该制度的实证基础;从其适用基础上分析,量刑情节制度的优化能弥补法的实效性与法的效力性之间的裂缝;当然量刑制度的设计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思想,当然不能超越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量刑情节的概念是指定罪事实以外的,反映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确定的量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并影响人民法院刑罚裁量的各种主客观标准。在量刑情节分类问题上,应该以“确定量刑情节”替代传统意义上的“法定量刑情节”,以此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对称。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1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62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65条 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303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32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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