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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发布日期:2009-04-29    作者:110网律师

          刘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刘x炎,一个来自湖南山区的姑娘。
20062月,这位美丽、善良的姑娘带着她瑰丽的梦,走出了大山,来到了美丽的江苏大丰,和她心爱的人一起过着温馨的新生活,然而她的幸福并没有维持多久,一场意外的车祸把她所有的梦在瞬间击碎:200610251925分左右,刘x炎及其丈夫吉x林乘坐杨x瑞驾驶的苏J7v67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未带安全头盔、未取得驾驶证,饮酒后),在沿204国道由北向南行使至703公里600路段时,在超越前方同向刘x俊驾驶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鲁R71730-R7323(挂)号重型挂车的过程中,与前方相对方向徐x祥由南向北驾驶的苏JBU636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使二轮摩托车摔倒后,杨x瑞、吉x林、刘x炎相继抛入鲁R7323(挂)号半挂车左侧中前部轮下被碾压后,杨x瑞、吉x林当场死亡,刘x炎受伤(经鉴定伤情是一处九级伤残、一处五级伤残),针对此次事故,大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06121作出大公交认定【2006】第118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x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徐x祥、刘x俊、吉x林、刘x炎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刘x炎未获得任何的赔偿,为丈夫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都是从亲戚邻居那借的,为了讨回个公道,她在众多好心人的关心照顾下,艰难的生活着,家徒四壁,连维持最基本生存条件的米、油等都是邻居救济的,每日在家中只能以泪洗面。
   刘x炎的不幸遭遇引起了媒体的关注,《盐城晚报》专门辟出版面进行跟踪报道并指派记者同市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沟通,经审查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承办此案。由于刘x炎左腿截肢需坐在轮椅上,行动极不方便,710日我与盐城晚报的两位同志及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一起去了刘x炎家里,在其家中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的相关手续,刘x炎特别授权我处理其该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审的相关事宜。在媒体关注本案之前,为索赔事宜,刘x炎及其亲属多次请求各级党委、政府协调处理,未有任何进展。为了维护刘x炎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了找准该案援助的节点,我同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及所里的资深律师进行了多次的会商。本案之所以难就在于:1、经多次讲解法律法规之后,刘x炎仍然坚决不对负全责的杨x瑞的继承人提起诉讼2、由于杨x瑞是酒后及未取得驾驶证驾车,故也无法对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提起诉讼3、刘x炎认为徐x祥、刘x俊也应对本次事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坚决要求起诉事故认定无责的刘x俊和徐x祥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但却没有任何的证据来证明徐、刘二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只作证据使用,但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实践中都是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主体作为承担赔偿义务的主体。后来在多次仔细的研究案情后发现了本案还存在疑点。
受理案件后,我与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多次探讨,仔细研究案情,调取了本次事故的现场记录、事故线路图并结合刘焰炎的伤情。为了不放过任何一个对刘x炎有利的细节,我又查阅了大量医学文献结合办理的大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的实践经验并经多方请教终于发现了本案与一般交通事故相比还存在疑点:交通事故认定书仅认定刘x炎是被刘x俊驾驶的挂车碾压,而没有任何关于被拖拉的陈述,遂代理刘焰\x炎向大丰市人民法院提出伤情是碾压伤还是拖拉伤的鉴定,后经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拖拉伤。这样的鉴定结果和事故现场留下的痕迹也是印证的,也为打赢这场诉讼提供了一线生机。
   该案件从立案起,长达一年零四个月。在案件的办理过程当中,我发现刘x炎经常流露出如不能通过法律讨回公道将对生活失去信心和勇气,一方面经常面对面或打电话、短信与刘x炎沟通,讲解法律知识,做思想疏导工作,打消其错误念头,一方面为了最大化地维护其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大量的诉前准备工作,先后六次去相关医院调查取证,到残联和残疾人用具厂收集有关证据,并对申请人提供的数百余张交通费发票对照其就诊地点、时间、次数、进行了逐一分类、粘贴、说明。为了进一步弄清案件事实,我又向大丰市人民法院申请调取事故现场图、现场记录等证据材料,在多方请教下,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经历三次开庭,一次简易程序后转为两次普通程序开庭,庭审中,诉辩双方争议较大,但我仍据理力争,详细陈述了案件事实,并进行了举证,即提供了法医鉴定书、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等书证,同时也提供了支持诉讼请求(赔偿范围、计算依据及标准等)方面的法律依据。并提出了原告的损害事实客观存在,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庭审中代理人提出五点代理意见: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证据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可与民事赔偿责任混为一谈3、机动车属高速运输工具,应根据民法通则123条相关规定属特殊侵权案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4、刘x俊违反强制性规定,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有明显的故意,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5、经鉴定原告刘x炎的伤属于拖拉伤并非是事故认定书认定的碾压伤,事故认定有错误恳请不作为证据来使用。被告方均极力辩解应依据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主体来确定赔偿义务主体,应由杨成瑞方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认定无责任的刘、徐二人及保险公司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同意调解。
   最后大丰市人民法院采纳了关于原告的伤是拖拉伤而不是碾压伤及被告刘x俊驾驶的机动车不符合技术标准制动不力致原告刘x炎被拖伤,扩大了原告的损害后果的意见,认定被告刘启俊对原告刘x炎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按30%的比例承担次要责任,并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被告x财产保险公司盐城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依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约定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8%)。大丰市人民法院于20081125日作出(2007)大民一初字第1656号一审判决:一、被告刘x俊赔偿原告刘x炎因其本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10229.41元。二、被告x财产保险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刘x炎因其本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117638.18元。


后x财产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指派我作为刘x炎的二审援助律师,通过听证等程序,刘x 炎 和x财产保险公司达成 和解,x财产保险公司支付刘x炎人民币5万元,至此该案画上了义个圆满的结局。
  
结案后受援人刘x炎流着热泪对我说:“如果没有法律援助的雪中送炭,我的合法权益也不知如何去维护。谢谢你,姜律师,你不仅帮我打赢了官司,也唤起了我生活的勇气,你不仅捐钱给我,为了我的官司还贴了1000多元的差旅费和复印费。感谢你,也感谢所有帮助我的好心人。”很朴实的话语,但却是对法律援助工作最大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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