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我国互联网舆论规制研究

发布日期:2009-05-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互联网舆论的概述
 
  随着因特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作为一种信息传播工具,正渗透到社会和人类生活的多个角落,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和思维行动方式。这种新的媒介环境所带来的冲击,无疑也辐射到了传统舆论形式。网络和传统舆论的结合,使网络舆论传播的影响力远远超出了传统大众传播媒介。因此,借助网络传播的特性了解网络舆论,是我们首先要了解的问题。
 
  (一)网络舆论的概念
 
  舆论起源于文化,从属于政治。它既是一种文化、道德、哲学、法律的客观反映,也是对这种文化、道德、哲学、法律的弘扬传播。最初的舆论褒贬皆有,据《晋书·王沉传》记载,“舆论”:“自古圣贤,乐闻诽谤之言,听舆人之论”。在这里,舆人是指造车者、职位卑微的人,也泛指众人。舆论就是老百姓的议论。当网络出现后,舆论衍生出网络舆论这一新品种。尤其当舆论搭上网络媒体快车之后,越来越成为人们高度关注的内容。所谓网络舆论就是指:社会大众以网络为载体,利用网络传播的自由性、开放性和交互性,在网络空间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的现象、事件,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网络舆论与传统媒体舆论相比,其形式更为多样和灵活。但更为重要的是,公众在网络发表个人看法和观点时,有了不设限的媒体空间和前所未有的自由度,极大地调动了公民关注和谈论社会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并通过网络舆论的影响,达成共识,继而影响其行动。
 
  (二)网络舆论的特征
 
  网络舆论和传统舆论一样,都有以下构成要素:舆论主体、舆论客体、舆论自身、舆论的数量、舆论的质量、舆论的强烈程度、舆论的持续性、舆论的功能表现。但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使得网络舆论仍具有自己的特征:1。网络舆论主体的复杂性。网络空间形形色色的网络群体就是各种网络舆论的主体。2。网络舆论客体的分散性。网络舆论的客体实际上大都是现实社会的一些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覆盖现实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外交、教育、军事等各个方面,所以网络舆论的客体比较分散。3。网络舆论的快捷性。与传统媒体相比,由于网络没有播发时间、版面空间限制,使得网络舆论能够突破时间与空间的束缚,在第一时间发布。4。网络舆论本身的双向性。由于网络本身所固有的匿名性、虚拟性和互动性,使得网络舆论能够双向互动,网民可以在网络空间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5。网络舆论数量增长的快速性。由于网络传媒打破了单项传播,使得网民可以对网络舆论进行“跟帖”,造成在较短时间,对某一事件评论数量迅速膨胀。6。网络舆论持续时间的相对短暂性。由于网络媒体的超链接性,使网民实现更多的信息链接,使网民能够关注更多事件,从而影响对某一事件关注的非长久性。7。效果不同。网络发表的意见和街头巷尾的议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然而它们产生的社会效果却不一样。与传统舆论相比,网络舆论的时效性很强,引起的连锁反应也很快。
 
  (三)网络舆论的表现形式
 
  在民众表达意见的传统渠道之外,网络媒体又开辟了另一条民意渠道。在国内,网上舆论主要是通过以下几种手段表现:E-Mail(及时通讯,一对一的传播)、OICQ(网上聊天)、BBS(论坛)和新闻跟贴、BLog(博客)。其中BBS又可以分为网站论坛(指各类网站设立的论坛)和论坛网站(只提供网友上贴贴子的单一功能网站)两类,又可称为社区或论坛。而BLog虽属个人日志,但实际上是在网络上的一种流水记录形式。其仍是为了网络出版,具有传播目的。就其实质而言与BBS并无差别,仍属个人信息发布和交流平台,只是更个性化,更少约束。目前通过上述这几种方式,为网民提供了了解新闻和各种信息、表达个人观点和看法、回应他人意见并参与讨论的场所。一般这些论坛关注的都是重要公共性议题和公共事务,采用公开而互动的讨论形式,为公众提供了对公共议题进行讨论和辩论的平台,使网民能够对网上媒体传载的信息迅速做出反应或讨论,从而迅速而集中地反映公众的意见和言论,使民间舆论或民意得以展现。但由于网络条件下舆论所具有的特性,使网络舆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状况。为此,有必要对其现状进行进一步考量。
 
  二、网络舆论的现状分析
 
  (一)网络舆论的形成
 
  网络出现之前,传统主流媒体营造的舆论基本上都是官方舆论,由于是由行政命令加以引导,再加上单向传播的技术手段,使得相应缺乏民间自发舆论的功能。现在舆论依托了网络媒体,各种网站都提供有发表意见的园地,网民可以在上面公开发表自己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意见,并且不用使用真实姓名,这充分保证了发表意见者的个人权利和隐私安全,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这样,网民发表意见就少了许多后顾之忧,使之舆论传之久远、有效引起公众关注,同时强大的互动性使网络吸引了无数的网友积极参与,并由此造就了在重大问题上迅速形成舆论的可能性。通常,先有社会热点、焦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然后才有以网络为媒介形成的虚拟社群对其讨论、决策,这种现象在BBS论坛里尤为明显。在今天这个网络时代,不论是国内重大事件,还是国际重大事件,均能马上形成网上舆论,甚至进而产生巨大的舆论力量。由此,网络舆论应包含网络主体、网络客体和网络载体这三个方面。网络舆论形成过程就是:网络主体对网络客体,通过网络载体传递给网络主体(网民),网民通过对网络客体的判断、评价,形成观点,再通过媒介反馈给更多地网络主体,从而形成网络舆论。
 
  (二)网络舆论的异化
 
  现实生活中,民意反映的集约性、普遍性、可视性日益在网络舆论中得到了最为明显的反应。一方面,网络舆论之活跃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网络舆论几乎涉及了包括农民工“讨工钱”、“三农”问题、批评教育乱收费、学术腐败、文艺界之怪现象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舆论对大众的权益和切身利益,特别是对社会弱势群体道德深切关注,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如孙志刚案件、刘涌案件、黄静案件、刘亮宝马车案件、日本人珠海“买春”案件即是如此。可以看出,网络舆论正以它特有方式发挥着独特的影响力;但另一方面,由于网络技术的“双刃性”、公共事务的复杂性和公众心理的偏差性,又使网络舆论出现一定的价值偏离与变异。
 
  1.网络舆论与信息源的困境
 
  在网络舆论的形成,并进而影响事件发展的具体事件里,网络舆论与信息源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距离,有的新闻或者是信息源受角度及空间所致,报道并传播的事件本身并不确切,有些甚至是谣言。当网络传播的信息失实失真时,就会引发负面效应,造成不必要的恐慌。例如去年网上的“高露洁”事件。关于“高露洁可能含有致癌物质”的报道,导致消费者对高露洁牙膏信任度急剧下降。又如,1999年4月16日至21日,温某等三人在郑州商都信息港BBS发布“交通银行郑州分行行长携款潜逃”的谣言,引起市民恐慌,出现大量挤兑现象,严重扰乱了郑州市的金融秩序,造成银行损失近3000万元的恶性事件。这种谣言屡屡得手的原因,是由于信息源的异化。一是新闻媒体的报道不准确或是角度的差异,造成网民群体理解差异,进而形成一个与事实相距很远的谣言;二是谣言的形成,是通过网络信息的留言,或者BBS上的一些道听途说的改编,形成新的谣言。而这些谣言在没有得到澄清之前,则会逐渐引发出新的、越来越偏离于事件真相的网络舆论。如:《新闻实践》第7期发表的2005年上半年虚假新闻10例,诸如:狼牙山五壮士幸存者辞世;英雄故事退出学生课本;女大学生要嫁老乞丐;开颅戒毒手术有望十月开禁等,最荒唐的是03年“比尔盖茨被刺事件”的传播。
 
  2.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困境
 
  网络的匿名性及隐藏性,使网民对他人的攻击和谩骂成为一种可能。在一些访问量很大的、商业网站新闻后面的留言或论坛里,都能见到有各种各样的,有辱人格的小道消息发布,或是更赤裸的人身攻击。如,厦门大学《鼓浪听涛》BBS的帖子,《选修课杀手,Z老师》事件。又如,上海普陀区法院2000年受理的利用论坛发布黄色内容、侮辱女性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国毒岛事件”案、扈鸣诉蒋姓姐弟案、网上“评丑”案(臧天朔诉网蛙、网易)、“红颜静”诉“大跃进”名誉权案。这些案件发生的背后都有一个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冲突的背景,即网上舆论的自由度是否同网下一样,应加以适度限制,而不因在虚拟世界而不加以节制。同样个人对单位、单位对单位如:“狂人”诉“润宝轻骑兵”案、还“水洗厂”之清白案、贺冰诉瀛海威信息通讯有限公司网络名誉权案等,网络名誉权案件的发生也是如此。其中在全国具有深远影响的网络舆论名誉权纠纷案,是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诉王洪及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社服务公司和《生活时报》的案件。
 
  3.虚假及色情信息发布的困境
 
  网络虽然具备媒体出版的一些特征,具有信息交换与获得的途径,但本身却缺少信息纪录。网络写作和发言没有传统媒体的监督审查监管体系,而所属网站在现有条件下又很难扮演传统媒体的审查职能,加之一些网站经营者根本就没有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所以很容易出现隐私披露、黄色非法色情集散地,谩骂与虚假信息发布等问题。例如,“木子美”、“竹影青瞳”分别在BLog发布带有个人隐私成分的内容,引起广泛争议。又如郑州网站“贩黄”案、“蓝天网吧”事件、“多来米”网站免费提供色情图片案、“性爱小屋”淫秽网页案、性变态网上征友案、网络性骚扰案等案件,常使人们对网路舆论许多健康向上的积极影响产生困惑,引发是否要对网上论坛(BBS、BLog)如何管理之争议。
 
  4.信息安全及情绪性的困境
 
  随着网络媒体的蓬勃发展,它对社会舆论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是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西方敌对势力把互联网,作为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的重要渠道,国内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又遥相呼应,借助论坛、聊天室等多种方式兜售错误思想观点,传播腐朽落后文化。比如:法轮功分子利用论坛、聊天室传播信息案件。二是情绪型舆论在网络中大量传播。这种带有情绪意见的表达,本身不会是很正确,加之其影响范围大、传播迅速,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威胁。例如,“西北大学日本人演出事件”、钓鱼岛的归属,东海油气田开发和日本产品等话题在网络讨论中,多是对日本的批评、抵制和谩骂,甚至有些城市游街抵制日货。这些激烈网络舆论及其推动的社会活动,势必会给政府外交决策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5.社会秩序权威失信的困境
 
  网络舆论的兴盛和强势,实际上对现有社会秩序形成了一定的威胁。人们将生活中经历的,或仅是听说不良现象与网络传播的、各种未经证实的信息相联系,并用网络作为宣泄不满和失望情绪的平台,一旦出现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这些情绪就会通过网络舆论集中表现出来。并且这些内容很容易在网络中迅速相互传染、放大,使公众丧失对社会秩序公正的信心。而对一种既有的社会秩序而言,民众对权威的内在不信任,往往比公开与权威对抗的破坏性更大。例如,哈尔滨宝马车撞人案在网上报道之后,全国很多人立即相信了撞人者就是某省副省长儿媳的流言,声讨肇事者和省领导的帖子“全线飘红”。不可否认,网络舆论承载着社会良知,维护着社会公正与秩序,但如果不按照自己的角色行事,甚至越俎代庖,就会给政府机关或当事人带来压力。更重要的是,网络公共舆论取得不当社会公信地位,会使普通公众对政府通过其它新闻媒体所发布的信息不信任感增强。显然,网络舆论的这种角色偏离,不符合文明社会观念,甚至妨碍了社会秩序。
 
  6.司法独立的困境
 
  目前,有关“媒体是否能监督司法”这一议题的讨论异常激烈。就目前我国司法现状而言,司法仍然是封闭性的司法,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产生局部的异化。另一方面,确实存在网络舆论监督不当对当事人心理造成极大伤害的现象。例如,复旦大学陆德明嫖娼案件的处理。另外一些案件由于记者报道不当,定位不准,或媒体充当审判官,影响案件的审判,产生很大网络舆论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反而干扰了司法工作。例如王斌余案件,案件事实缺实的报导,引发社会舆论强力干涉案件的审理与判决状况出现。再有刘涌案件前后判决的结果,如果从深层次上看,是网络舆论权力的极度张扬,消解了作为其价值基础的法治权力,使普通公众对司法事务不是通过网络舆论来解读法治话语,而是形成了网络舆论强于法律的意识。这不利于司法事务的制度化、规范化,更不利于整个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三)网络舆论异化成因
 
  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着网络舆论的复杂性。网络舆论同公共舆论一样也具有两极性影响,现实中,公共舆论可能发生价值偏离与变异,误导社会公众,同样网络舆论亦如此。
 
  1.主体群体极化情结
 
  利用BBS、BLog等技术手段,很容易实现分众传播甚至个人化传播。由于网络传播特性,使网民能够自主选择信息内容,并且由于个人的职业、文化、民族、宗教信仰、思维差异的不同,决定了个人只对其感兴趣、或认为正确的、或有价值的网络舆论表示关注,而可能对其它同样有价值的内容置之不理。不仅如此,在信息屏蔽、管理技术和个人选择结合下,网民往往能够找寻到一个双方相互认同,且不受迫于较强势力,或众人指责的网络环境。在这种环境中,“交流暗示”缺乏(指缺乏非语言的暗示,如体态、表情等),人们很容易在网上论坛等地,发现很多与自己见解有共通之处的帖子,从而获得某种想象出来的“群体认同感”,出现“镜式知觉”和“假一致”等认知偏差。同时由于网络舆论环境相当宽松,网民的多样化组成和网络传播的匿名特性,使本来群体中非理性、易激动的网民,在遇到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时,能够通过网络舆论直截了当的发泄情绪、使用偏激语言甚至谩骂,而参与者彼此又“志同道合”,于是彼此推波助澜,导致言辞更偏激、激烈,非理智成分更为突出,从而造成观点更为极端。进而,这些网络舆论消息,对于对现实不满增多,又缺乏适当排解渠道的网民来说,其盲从心理又丧失对这些消息的质疑及辨别真伪,从而产生更大的群体盲从和冲动。
 
  2.个人心理偏差
 
  现代社会,自我利益唤起、社会风险加大、生活节奏加快,使得社会原有的价值体系受到强烈冲击,人们的心理结构失衡,紧张、焦虑、困惑、不满等社会情绪浮动,浮躁心理流行,网络恰好为其提供了一个平台。多年来,人们对于网络舆论一直采取很宽容的态度,加之虚拟空间多用的是网名,因此,很多网民错误认为网络言论具有无限自由,网络自由没有边界,虚拟身份只对虚拟的网络社会有影响,不影响现实社会对真实主体的评价。即使出现网络虚拟主体间的攻击,也应是道德和网站规则调整的问题,由此引发越来越多的名誉权纠纷等问题。然而,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空间,并不意味着网络舆论不受约束。网络舆论自由的边界,就是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网名虽然是虚拟的,但由于它与现实社会中的公民或法人相对应,因此对网名的保护,实际体现对现实生活独立主体名誉权的保护。另外还有一些网民受公共舆论的媚俗倾向及利益驱动的影响,在商业网站上,大肆传播“敏感话题”和一些更加刺激的话题——案件“真相”、“内幕”与隐情大肆曝光。色情和性的内容在有些论坛上已达到空前泛滥的地步,网络舆论空间失去应有本意。
 
  3.网络媒介价值倾斜
 
  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使得网民能够对网络舆论具有选择性。网络经营者为了迎合公众的心理需求(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放大这种心理需求),追求网络经济、“眼球效应”,总是在第一时间抛出“重型炸弹”的信息,以产生轰动效应,使得网络舆论的关注点过多停留在“网络热点”事件上。这些“网络热点”又常常集中于社会阴暗面、官员腐败案件、突发事件等问题的一些负面效应上。由于网络的信息传播的扁平化、互动性、多样性特点,使得这些偏激的言论甚至比正面的主流言论传播速度还快、波及面更广,使其价值发生倾斜。另外,偏好于满足于一些网民的庸俗化需求及低级趣味,变相的或直接的提供一些网络色情,最终导致网络舆论的价值发生变异。
 
  4.网络舆论“把关人”缺失
 
  传统媒体舆论单项传播的特性,使其能决定给大众看什么和不看什么,力求使舆论产生的前提和来源真实可靠,并利用时间差实施监控,成为“把关人”。而网络空间的互动性使媒体与大众成为平等交流者。网络在可接入的技术条件下向用户开放,网民总可以找到自己需要的东西。因此,网络传媒由于缺少“把关人”对信息进行筛选过滤,信息就显得繁杂无序,各类无从证实的信息、意见充斥网络,真伪难辨。同时网络具有隐匿性,使网民处在一种没有社会约束力的匿名状态之中,使其失去社会责任感和自我控制能力,在“法不责众”心理的支配下,宣泄成为其本能的选择。从而难以形成准确的网络舆论。
 
  三、我国网络舆论规制的现实途径
 
  网络舆论异化现状及其成因已如前述,这是我们对网络舆论提出规制的必要前提。从上述网络舆论异化现状来看,规制应是必然。但如何规制,既不扼杀网络舆论的传造性和活力,又有效防止网络舆论异化是我们要解决问题的关键。
 
  (一)网络舆论软性规制途径
 
  网络舆论产生的异化如何应对,部分研究人员认为,可以通过舆论导向、道德价值调控、以及利用信息技术的进步进行技术水平、管理措施调控加以解决。
 
  1.通过舆论导向、道德价值来正确有效地引导与建构论坛主题,宣扬社会主流价值。比如,对论坛主题的控制。一是在论坛内设立不同内容的主题讨论区,如西陆论坛的社会人文、文学歌赋、文化教育、强国论坛、中日论坛、读书论坛、健康论坛等,各主题讨论区内还分为子主题讨论区,以此来导向各论坛的具体讨论内容。二是在同一主题论坛中,根据阶段性的需要临时设立讨论话题。如强国论坛先后设置的揭批法轮功、抗议“两国论”、教育产业化等议题,将灵活性与倾向性融为一体。三是根据社会热点、难点问题,邀请相关领域的权威、专家等与网友网上直接交流,利用名人效应,既使论坛剧增人气,同时也引导了某议题的正确发展。
 
  2.通过技术水平、管理措施调控对BBS等栏目内容进行把关。版主可以对所管辖的帖子执行删除、锁定(定格为只读,不能被恢复)、解锁、移动(如移至精华区)、固顶(使该贴处于头条的位置)、奖励(增加虚拟货币、魅力值等)、惩罚(降低发帖人的虚拟货币、魅力值)等权利,在必要的时候,版主还可以限制上贴速度,以便于处理帖子。同时重视对BBS等软件环境与硬件环境的双重建设。BBS的软件环境主要是指不同类型的管理人员,使其既具备基本的政治、文化素质,又具备一定的网络操作技术,全面提高整体素质。BBS硬件环境是指基本的网络技术平台。对BBS的技术平台建设,要求设备良好的技术系统,如便于操作管理、易于升级的BBS系统平台,运行良好的服务器,操作有效的过滤系统等等。高质量的技术设备是保证BBS内容导向正确的基础。
 
  (二)网络舆论硬性法律规制
 
  虽然相当多得的网络舆论异化,可以用软性办法加以调控,但是并非所有的问题都能用软性办法解决,如常见的网络舆论侵权、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以及极端的危害国家安全等案件。软性规制的使用,更多的是从预防角度加以考虑。因此,当出现问题结果时,还需要硬性的法律手段来支撑。
 
  1.网络舆论硬性法律规制回顾
 
  我国自199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到2003年《信息产业部关于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经营者应具备条件法律是有解释的通告》,共有37部中国计算机信息网络政策、条例、规定等设立并付诸实施。199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扶持和传播妨害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2000年10月8日,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这项规定首先对电子公告的服务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即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性行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其中最核心的一项措施,就是对从事电子公告服务者加强管理:开展电子公告服务,要向电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者专项备案。并对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条件进行了具体规定。另外又从9个方面明确了不得在BBS等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应该说,这是国内第一则明确针对网络言论管理的政府性规定。但是,现有法律规范以部门规章为主,法律效力较低,而且不同部门规章有交叉、也有盲点,很多方面的规范不明确,尤其对网络舆论内容的认定、对于违规行为,特别是违法行为的处罚,缺乏可操作性。
 
  2.网络舆论硬性法律规制匹配
 
  对网络舆论异化适用法律规制,有学者认为:要实施法律控制,首先要解决的是法律与网络发展的匹配问题。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对于网络舆论异化来说,已经存在的现行法律可以直接应对。因为,网络舆论上的侵权或违法只是一个新的法律现象,而并不是新的法律问题。如侵犯版权和破坏信息安全,也同样会在现实空间里发生,而且网络参与者也同样是我们现实生活的公民,他们所要遵守的法律与其他公民所要遵守的法律别无两样。因此,.虽然在某些方面(如:知识产权),我们需要制定特殊法律,但在网络舆论异化方面,已经存在的现行法律可以应对。另外,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增加特别条款,将其他模式中相关规则或规范进行整合,上升为相应的政策或法律规范,也就是说附加相关的法律规范与原有法律相结合使用。比如,对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未向电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者专项备案的处理。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强调硬性法律介入网络舆论控制,是在软性规制无法解决的时候。
 
  3.网络舆论具体硬性法律规制
 
  网络舆论异化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以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因此,应加以区别,确定哪些行为需要硬性规制。
 
  (1)以盈利性为标准:
 
  ①赢利性网络有害信息,实际上就是非法的网络广告,发布这些网络广告以侵害他人名誉权来谋求不法利益。对于此种行为如果情节轻微,不构成侵权。如果情节较重可构成民事侵权。如果情节严重可考虑适用《刑法》虚假广告罪论处。
 
  ②非赢利性信息,是出于其他目的发布的,如个人的出名或宣传抗法或某种违法的政治主张或国家秘密等。对于这些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构成犯罪,可以考虑以《刑法》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泄漏国家秘密罪等处罚。
 
  (2)以侵害客体为标准:
 
  ①破坏国家主权信息,如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对于这些行为可以考虑适用《刑法》背叛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处罚。
 
  ②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信息,如淫秽色情信息、网上赌博信息、销售毒品等。对于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行为如果以牟利为目的,以《刑法》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罚。如果不以牟利为目的,情节较轻可不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可以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处罚。对于发布赌博信息行为,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如果进一步利用聊天室、论坛等处聚众赌博,并以牟利为目的,可考虑构成赌博罪。同时在此销售毒品的,可以贩卖毒品罪加以处罚。
 
  ③侵犯个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信息,如恶意造谣、中伤、侵犯肖像权等信息。其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以民事侵权行为加以救济。如果情节严重,可考虑适用《刑法》侮辱罪、诽谤罪处罚。
 
  (3)以内容属性为标准:
 
  ①政治类信息,包括各种宣扬错误和反动政治主张,攻击现行政治制度等信息。对于这类行为可以考虑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处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②经济类信息,包括各类与违法经济活动相关联的信息,或对国家经济运行状况进行造谣,以其引起社会混乱的信息。对于前者,如果构成犯罪,可以依照我国《刑法》第287条的规定,利用网络为工具实施犯罪的,各依其所犯的罪定罪量刑。后者可考虑适用《刑法》破坏金融秩序罪相关罪名处罚。
 
  ③宗教类信息,包括宣传腐朽、低级的生活方式或价值取向的信息以及淫秽色情信息等。对发布宗教信息行为,如果符合国家宗教政策,属于正常宗教交流。如果利用宗教进行其它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相关罪名处罚。对于宣传腐朽、低级的生活方式或价值取向的信息的情节显著轻微,不予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可考虑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应处罚。
 
  结语
 
  网络和传统舆论的结合,使网络舆论传播的影响力远远超出了传统大众传播媒介。网络舆论正以它特有方式发挥着独特的影响力。但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网络舆论的复杂性,网络舆论同传统舆论一样也具有两极性影响。现实中,传统舆论可能发生价值偏离与变异,误导社会公众,同样网络舆论亦如此,因此网络舆论加以规制应是必然。但如何规制,既不扼杀网络舆论传造性和活力,又有效防止网络舆论异化是我们要解决问题的关键。同时,网络技术对网络舆论行为造成地域模糊性,同样也给法律适用带来了困惑。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一,某行为在一国为法律有效行为,在另一国可能就违反了法律,因此,准据法的适用也是网络舆论规制要考虑的问题。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郭永康律师
河南郑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