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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费用如何追偿

发布日期:2009-05-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作者:王友莉 董 巍
   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初衷一方面是对于因赔偿义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经济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补偿和司法救济;另一方面是为了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减少和避免职务违法行为的发生,强化以法治国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国家支付,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据此不难看出,国家赔偿金实质上是以国家合法取得的公共收入赔付个别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侵权费用。从国家整体的角度去分析,这种赔偿费用支出方式无疑是正确的,但从赔偿义务机关的角度来看,这又与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关系相冲突。笔者认为,国家赔偿费用应当首先由赔偿义务机关支付,只有少数确非赔偿义务机关客观原因给赔偿请求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才可以由国家财政资金赔付,如因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产生歧义,导致错误审判或错误羁押给赔偿请求人造成的损失;因具体法律条文界定模糊,赔偿义务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标准认识不一给赔偿请求人造成损失等。其余因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中存有主观故意,并在客观上给赔偿请求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先行赔付后,应向直接责任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进行追偿。

    现行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仅对三种情况提出了追偿赔偿费用的规定,即: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上述规定对赔偿费用追偿的范围进行了限定,尽管有其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的一面,但是此举明显突出了对违法侵权行为外在表现的侧重,即注重了对直接责任人的惩处力度,却忽略了当前执法环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内在影响的作用,不啻是对违法侵权直接责任人的苛求和对间接责任人滥用职权的放纵。对此,笔者认为应予修改。

    为保证赔偿费用追偿工作的效率性、公正性和严肃性,笔者认为赔偿费用追偿工作应当区别情况分别进行。对有证据表明违法侵权行为系由赔偿义务机关领导集体决策有误或内部规定违法原因造成的,由支付赔偿费用的财政部门向该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追偿;对有证据表明违法侵权行为系由赔偿义务机关个别领导人主使、违法侵权直接责任人工作能力因素造成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自行追偿。

    实行赔偿费用追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2.实施违法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符合司法追偿的范围;3.追偿的数额限于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赔偿金;4.赔偿义务机关原则上应在履行赔偿义务一年内向侵权行为人行使追偿权;5.赔偿费用的追偿可根据不同情况全部或部分追偿。

    赔偿费用追偿的程序是:财政部门或赔偿义务机关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对符合追偿范围的工作人员,应当办理立案手续。在决定是否立案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追偿的条件作初步的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追偿的范围和条件的,应当按照赔偿义务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立案手续,同时确定办案人员。在办理赔偿费用追偿案件过程中,财政部门或赔偿义务机关纪检部门应当全面调查收集证据,无论该证据是否有利于被追偿人,被追偿人认为某个证据需要调查的,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但赔偿义务机关不受其申请的约束。被追偿人有权了解赔偿义务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和初步的处理意见,有权提供证据,表达个人对追偿的意见和要求,特别是有关追偿的数额和履行期限的意见和要求。对相关证人,被追偿人有权进行申辩。

    办案人员听取被追偿人意见并采纳的,应当修改或者重新拟定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作出决定。决定必须说明追偿理由并通知被追偿人。被追偿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申诉决定。被追偿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决定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追偿义务的,赔偿义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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