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费用如何追偿
现行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仅对三种情况提出了追偿赔偿费用的规定,即: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上述规定对赔偿费用追偿的范围进行了限定,尽管有其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的一面,但是此举明显突出了对违法侵权行为外在表现的侧重,即注重了对直接责任人的惩处力度,却忽略了当前执法环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内在影响的作用,不啻是对违法侵权直接责任人的苛求和对间接责任人滥用职权的放纵。对此,笔者认为应予修改。
为保证赔偿费用追偿工作的效率性、公正性和严肃性,笔者认为赔偿费用追偿工作应当区别情况分别进行。对有证据表明违法侵权行为系由赔偿义务机关领导集体决策有误或内部规定违法原因造成的,由支付赔偿费用的财政部门向该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追偿;对有证据表明违法侵权行为系由赔偿义务机关个别领导人主使、违法侵权直接责任人工作能力因素造成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自行追偿。
实行赔偿费用追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2.实施违法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符合司法追偿的范围;3.追偿的数额限于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赔偿金;4.赔偿义务机关原则上应在履行赔偿义务一年内向侵权行为人行使追偿权;5.赔偿费用的追偿可根据不同情况全部或部分追偿。
赔偿费用追偿的程序是:财政部门或赔偿义务机关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对符合追偿范围的工作人员,应当办理立案手续。在决定是否立案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追偿的条件作初步的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追偿的范围和条件的,应当按照赔偿义务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立案手续,同时确定办案人员。在办理赔偿费用追偿案件过程中,财政部门或赔偿义务机关纪检部门应当全面调查收集证据,无论该证据是否有利于被追偿人,被追偿人认为某个证据需要调查的,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但赔偿义务机关不受其申请的约束。被追偿人有权了解赔偿义务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和初步的处理意见,有权提供证据,表达个人对追偿的意见和要求,特别是有关追偿的数额和履行期限的意见和要求。对相关证人,被追偿人有权进行申辩。
办案人员听取被追偿人意见并采纳的,应当修改或者重新拟定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作出决定。决定必须说明追偿理由并通知被追偿人。被追偿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申诉决定。被追偿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决定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追偿义务的,赔偿义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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