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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长“举报”自己掌握的犯罪线索是否属于立功?

发布日期:2009-06-01    作者:沈英华律师
派出所长“举报”自己掌握的犯罪线索是否属于立功?
 
据重庆商报911日报道  合川南津街派出所所长卢某和民警刘某,合伙以帮人迁移户口的方式,先后收取对方“感谢费”4万元,结果主犯所长被判1年缓刑1年,从犯民警免于刑惩。所长觉得量刑过重提起上诉。昨日,此案在市一中院进行二审。为减刑,所长先后9次向警方举报他人抢劫等罪行。
据了解,受贿案发后,卢某表示认罪,随即退还赃款,并向司法机关检举了一桩抢劫案、七件盗窃案。经检察机关查明,犯罪事实部分属实,这样卢某有8次立功表现。而刘则是认罪态度较好。一审判决书认为,刘某是在卢的授意下进行受贿,因此确定卢为主犯,刘为从犯,判决卢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刘某则是遂判处了较轻刑罚。据了解,如果卢某没有立功表现,判决结果可能不是现在这样。但卢某却认为量刑过重,提请上诉。
昨日庭审中,卢某辩称:“我在羁押时间还举报了一项强奸案,应算立功。”因此,他希望法庭看在他9次立功的份上,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免除刑事处罚。法庭将择期宣判。 (原文题目:重庆派出所所长受贿获刑 9次举报他人求减刑  来源:华龙网-重庆商报 作者:钟臻 实习生 龚海蓉)
 
博主认为,侦破案件、惩罚犯罪是公安人员的职责。正因为派出所长的职责所在,所以他才有机会知悉众多犯罪线索。问题是所长既然掌握了这么多犯罪线索,为什么在受贿案发之前不去侦破,而要在身陷囹圄后举报立功?分明是行政不作为。所以博主认为,公安人员举报自己掌握的犯罪线索不能算立功,因为调查犯罪线索并破案是他们的本职工作。相反,倒应当追究他们的渎职责任,追究其案发前不去积极破案的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定所长立功并从轻处罚是教条主义,没有从法定立功规定的本质涵义分析问题,建议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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