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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豁免制度简析

发布日期:2009-06-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执行豁免制度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出于对被执行人基本人权的保护,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而在特定时间对自然人或法人的特定财产免于强制执行的制度。执行豁免制度是立法者权衡各方利益作出的理性选择,与执行中利益冲突协调机制的构建存在理论与制度设计上的契合。

    执行豁免制度是出于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作出的制度设计。我国的执行豁免制度隐含在民事诉讼法的个别条文规定之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中规定,对被执行人的收入、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一、执行豁免的范围

    1.财产范围

    执行豁免的财产,在理论上可以分为三类:

(1)绝对禁止执行的财产,包括:国家专有物;虽非专有但禁止转让的物;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禁止流通的物;为防止危害身心健康需要禁止流通的物;外交豁免及领事豁免执行的财产。(2)相对禁止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对该财产享有声明排除民事执行措施的抗辩权,或执行人员对该财产是否可供执行享有自由裁量权,包括:基于财产性质、维护被执行人生存、维护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公益而不得强制执行的财产。(3)无益执行的财产,即经过变现所得价金在满足优先权和担保物权并支付手续费用后,没有剩余可能的。

    民事执行实施权以保障民事权利实现为基本目的,作为执行实施权客体的财产自然也应当遵循可流通性原则,因此,对民法上禁止流通物的执行豁免,无须在诉讼法上单独列举加以明确。对外交豁免和领事豁免执行的财产,按照相关的条例、条约、协定办理,也已经基本明确。对无益执行的财产的豁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作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笔者认为,执行豁免财产的范围模糊之处,主要集中在相对禁止执行的财产上。

笔者认为,对这类财产的豁免,立法上可具体归纳为: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执行:

(a)供被执行人个人使用或维持家庭生活所需的物品,如衣服、家电、家具等,但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奢侈生活用品,不能在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予以维持;(b)被执行人及其供养人在一定时期内所必需的食物、燃料等必需品或者为购置此类物品所需的金钱,保留必需品的种类、数量以及范围,参考当地政策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并结合债务人家庭人数的多少确定。一定时期,对北方严寒地区,一般以一个冬季为宜,其他地方以一至三个月为宜;(c)被执行人及其供养人接受学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及学习用品,以及被执行人获得的政府、学校、基金会提供的奖学金、助学金等;(d)因健康损害、人身伤害或死亡而支付给被执行人或其亲属的抚慰金、伤残补助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或资助款等,或者被执行人及其供养人恢复健康所需的医药费、住院费等必要开支;(e)被执行人职业上必需的工具、设备、书籍等,如经营农业所必需的农具、牲畜,个体工商户经营上不可缺少的工具、设备,但一般观念上其作为财富的意义高于职业用途的除外;(f)与被执行人的人身有密切联系,或具有特定精神内容的物品,如订婚戒指、书信、日记、奖牌、宗教用品等;(g)被执行人的下岗再就业资金、失业救济金等;(h)被执行人必需的其他物品,但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状况明显优越于债权人的除外。

    (2)被执行人为法人的,根据法人的不同种类,豁免执行的财产范围也有不同:

(a)对于企业法人,企业的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劳动保险金、工会经费、集资款项、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不得执行;企业用于正常生产的设备、生产资料,一般也不纳入执行范围,但被执行人无法在合理的期限内清偿债务的除外;(b)对于机关法人,为保障其职权的正常运行,其行使管理职能不可缺少的财物和预算内行政经费、专项拨款不得执行;(c)对于事业单位法人,为保障其公益目的的实现,其为完成公益事业正在使用的或不可缺少的财产和设施不得执行。

    2.时间范围

    我国民诉法对执行时间未作限制,实践中突然袭击、半夜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这虽是为增强执行效果不得已而为之,但毕竟影响和妨碍了被执行人和其他公众的休息权和生活安定权,也易引发暴力抗法事件。

笔者建议,下列时间不得在被执行人的居所、婚丧场所、就医场所、宗教场所等对被执行人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1)每天6时之前21时之后;(2)民俗重大节日内,如春节、清明节、中秋节等;(3)被执行人患重大疾病危及生命期间;(4)宗教信仰者的礼拜和节日。

    但在下列特殊情形,执行人员得到院长的批准,可随时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1)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法院执行和规避法律的;(2)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将严重影响债权人的生存和败坏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的;(3)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将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执行豁免的程序设计

    1.告知程序

    告知程序可分为对债权人的告知和对债务人的告知。对债权人的告知可在其申请立案执行的时候,书面告知其债务人的哪些财产在什么时间是免于执行的,然后再由债权人书面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对债务人的告知则可以在执行通知中载明执行豁免的范围,或者在送达执行通知时,当面告知。当然,执行豁免权作为债务人的一种权利,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债务人收到执行通知后, 对法院控制其拥有执行豁免权的财产时未提出豁免执行的请求的,可以认为债务人基于一定的事由自愿放弃豁免执行的权利。执行法院处理完这些财产后债务人才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可不予受理。

    2.审查程序

    民事执行权包括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根据裁执分离的原则,对豁免执行的财产应由执行法官以外的法官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债权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明确对之提出执行豁免请求的,经过合议庭合议,如果认为该财产应予以执行豁免的,可以裁定该财产免于执行;反之,则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的豁免请求,继续对该财产强制执行。对于豁免执行的财产的审查期间,一般不应过长,建议规定三至五天为宜。在审查期间,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对该财产进行处分。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姚一鸣 曹书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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