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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履行”行为的界定

发布日期:2009-06-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事执行中,义务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等于就是“拒不履行”,即使是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也不能一概而论。如何界定“拒不履行”行为呢?

    笔者认为,被执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拒不履行”行为:

    ①被执行人经执行机关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人民法院接受执行人员询问或者说明情况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而置人民法院的合法传唤于不顾,足以说明被执行人无视法律的严肃性,这种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反映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心理状态。而且有了拒不到庭的行为表现。因此,有必要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②不如实报告自己的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接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必须主动、如实地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状况,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以及家庭人员生产、生活的详细情况。否则,可以推定被执行人有意隐匿财产而“拒不履行”。

    ③故意躲避不履行的。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明知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不能证明没有履行能力,而采取外出躲避的方法,有意逃避执行,这种行为实质上就是消极的“拒不履行”。

    ④故意对抗执行的。是指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人员态度蛮横或者采取诸如暴力、胁迫等方法阻碍执行的行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被执行人采用违法行为进行对抗,表现出被执行人恶劣的“拒不履行”态度。

    ⑤因抵触而损害权利人合法利益的。被执行人因权利人请求法律保护其实现权利而心怀不满,又不敢公然对抗执法机关,而是对权利人进行胁迫、威胁、实施伤害或者损害权利人其他合法权益,意图使权利人放弃权利的,这实质上也是被执行人为“拒不履行”而采取的非法手段。

    ⑥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而未履行的。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是被执行人对自身履行能力的确认,若被执行人再度不自觉履行,说明了被执行人是以“和解”的合法形式而“拒不履行”。

    上述几种情况,充分表明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不同心理状态和客观外在行为表现。笔者认为,只要被执行人有其中一种行为存在,就可以认定属“拒不履行”行为,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和强制制裁措施。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许礼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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