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司规章伤亡是否属于工伤
发布日期:2009-06-1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审判〕祁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维来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祁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支持。据此判决维持祁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祁劳工伤认字〔2007〕5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湘南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争执的焦点是职工违反企业规章而伤亡,该情形应否认为工伤。
1、公司规章不能规定上下班路线。从法律角度分析,“上班途中”指职工为了到达工作单位进行工作所经过的路程,客观上讲是在上班路上,主观目的是为了到达工作单位。湘南公司虽然2003年成立时出台了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安排职工宿舍,在上班的日子职工不得擅自离厂,食宿均在公司。但该规定并不能因此界定职工的上班路线仅仅为职工宿舍到车间。
2、本案工伤认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根据该规定,王维来是在上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情形,同时王维来只是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未违反《刑法》构成犯罪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不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排除工伤的范围。因此应当认定王维来为工伤。
【作者简介】
于杨宁,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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