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宣判在坚持司法为民中的意义
一、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坚持司法为民,就应当真正体现审判公开原则,接受人民群众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当庭宣判既是审判公开的需要,又是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有效方式。
如果一件民商事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认证、当庭辩论全部完成了,惟独当庭宣判没有进行,而是在庭后一个不确定的时间宣判,这种庭审过程的公开程度就大大地打了折扣。同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感受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最直接、最深刻的地方就是参与庭审活动。如果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能够做到当庭宣判,就使整个庭审活动置于当事人和旁听公众的监督之下,法官审理案件公正不公正,不会逃脱公众的眼睛。这种阳光下的审判,可以增强法官的责任心,抵御各种外部因素对审判案件的影响。
二、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坚持司法为民,就应当真正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而当庭宣判是实现这一主题的最佳结合点。
一件民商事案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能够做到当庭宣判,首先,它会使当事人和旁听群众从审判活动的外观上直接、直观地看到庭审程序是公正的。其次,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均给予各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的机会,允许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和理由进行充分反驳和辩论,始终处于中立地位,不偏袒任何一方,这样就会使当事人从内心深处感到当庭宣判的结果是公正的,因为法官是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审理的。败诉方即使心里不快,也不得不面对现实接受判决。提高审判效率,防止和减少案件久拖不决,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孜孜以求的目标。当庭宣判可以缩短审限,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减少因审判效率不高而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
三、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坚持司法为民,就应当真正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使法官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当庭宣判可以提高法官的审判技能,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一件民商事案件要实现当庭宣判,一定会促使法官在开庭前查找有关法律资料,熟知熟记有关法律条文、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围绕法律适用问题做精心准备,以便确定宣判依据。同时,法官还要充实与案件相关的其他知识,以便能够准确无误地达到对案件事实的真切认识和判断,为顺利解决纠纷奠定基础。在开庭审理时,法官一定要全身心地投入到整个庭审过程中去,通过仔细听取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答辩,及时准确地归纳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无争议的事实。对于无争议的事实要当庭予以认定。针对有争议的事实要通过当事人举证、质证进行严密地分析评判,而后确定当庭认定哪些证据,当庭不认定哪些证据。通过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法庭辩论,确定哪些辩论意见可以采纳,哪些不可以采纳。这种在审判实践中真刀真枪的磨练,无疑会提高法官的庭审组织能力、庭审思维能力、庭审语言能力、庭审判断归纳能力。上述审判能力增强了,法官的职业技能也就相应增强了。而且,实施当庭宣判制度以后,每个法官的审判能力和职业素质会当庭展现出来,其结果肯定会迫使法官全方位提高自身素质。
刘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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