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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宣判在坚持司法为民中的意义

发布日期:2009-06-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具体落实,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宗旨。民商事审判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所涉及的民商事案件不同于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内容。民商事案件联系市场经济的诸多方面,集中体现了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甚至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民商事审判工作正在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焦点。当庭宣判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设定的宣判方式之一。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成熟,当庭宣判已引起各地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当庭宣判率逐步提高。笔者认为,在目前形势下,实施民商事案件当庭宣判制度是践行司法为民思想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一、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坚持司法为民,就应当真正体现审判公开原则,接受人民群众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当庭宣判既是审判公开的需要,又是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有效方式。

    如果一件民商事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认证、当庭辩论全部完成了,惟独当庭宣判没有进行,而是在庭后一个不确定的时间宣判,这种庭审过程的公开程度就大大地打了折扣。同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感受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最直接、最深刻的地方就是参与庭审活动。如果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能够做到当庭宣判,就使整个庭审活动置于当事人和旁听公众的监督之下,法官审理案件公正不公正,不会逃脱公众的眼睛。这种阳光下的审判,可以增强法官的责任心,抵御各种外部因素对审判案件的影响。

    二、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坚持司法为民,就应当真正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而当庭宣判是实现这一主题的最佳结合点。

    一件民商事案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能够做到当庭宣判,首先,它会使当事人和旁听群众从审判活动的外观上直接、直观地看到庭审程序是公正的。其次,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均给予各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的机会,允许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和理由进行充分反驳和辩论,始终处于中立地位,不偏袒任何一方,这样就会使当事人从内心深处感到当庭宣判的结果是公正的,因为法官是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审理的。败诉方即使心里不快,也不得不面对现实接受判决。提高审判效率,防止和减少案件久拖不决,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孜孜以求的目标。当庭宣判可以缩短审限,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减少因审判效率不高而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

    三、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坚持司法为民,就应当真正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使法官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当庭宣判可以提高法官的审判技能,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一件民商事案件要实现当庭宣判,一定会促使法官在开庭前查找有关法律资料,熟知熟记有关法律条文、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围绕法律适用问题做精心准备,以便确定宣判依据。同时,法官还要充实与案件相关的其他知识,以便能够准确无误地达到对案件事实的真切认识和判断,为顺利解决纠纷奠定基础。在开庭审理时,法官一定要全身心地投入到整个庭审过程中去,通过仔细听取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答辩,及时准确地归纳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无争议的事实。对于无争议的事实要当庭予以认定。针对有争议的事实要通过当事人举证、质证进行严密地分析评判,而后确定当庭认定哪些证据,当庭不认定哪些证据。通过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法庭辩论,确定哪些辩论意见可以采纳,哪些不可以采纳。这种在审判实践中真刀真枪的磨练,无疑会提高法官的庭审组织能力、庭审思维能力、庭审语言能力、庭审判断归纳能力。上述审判能力增强了,法官的职业技能也就相应增强了。而且,实施当庭宣判制度以后,每个法官的审判能力和职业素质会当庭展现出来,其结果肯定会迫使法官全方位提高自身素质。

刘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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