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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中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

发布日期:2009-06-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该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解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附加技术特征(即多余特征)略去,仅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所谓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为达到其目的和效果所不可或缺的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的总和构成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体,使其区别于其他技术方案。而附加技术特征仅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其存在与否并不会对专利本身产生实质性影响,但是由于权利要求的撰写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法律性,实践中往往将附加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这就要求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将这部分技术特征略去。但是由于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公示性与确定性,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有其严格的限定,法院一般不主动适用,而应以原告提出请求和相应的证据为条件。现实操作中,法官要认定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技术特征是否属于附加技术特征,应结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记载的该技术特征在实现发明的目的、解决技术问题的功能、效果以及专利权人在专利审判、撤销或者无效审查程序中向中国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涉及该技术特征的陈述,进行综合判定,并至少考虑以下三方面:一、就整个专利技术方案而言,缺少了该技术特征,技术方案是否仍然完整,符合充分公开的条件;二、缺少该技术特征,技术方案是否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符合专利性;三、该技术特征不得存在专利权人反悔的情形(禁止反悔原则)。此外,还应确认此种排除不应不适当扩大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背逆了这一原则本身公平的价值取向。

陈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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