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改对上诉时间的表述
发布日期:2009-06-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九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起算。知道上述两个规定的人都明白:当事人的上诉期是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开始计算。但判决书中交代的却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不从法律关于期间的规定来看,仅从文义上解释,老百姓的理解是合理的,两种表述相差1天。这就是专业法律语言与生活语言的差别,对此,不懂得法律关于期间规定的老百姓难以分清。而这句话却事关当事人上诉权,极为重要。
笔者认为,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期限,应当通俗化,使老百姓一看即懂,没有必要使用专业的法律术语,以体现司法为民。故建议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人民法院。”
王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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