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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运用非诉讼手段保全贷款催收的证据

发布日期:2003-12-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 ,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权利人的权利将不再受法律保护。在信贷业务实践中,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按期偿还借款时,贷款人即银行为了确保不致因诉讼时效的届满而丧失胜诉权,常通过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催收的方式向借款人和担保人主张权利,即银行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催收通知单,借款人和担保人签收后交给银行作为银行主张权利的证据。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借款人或担保人为逃废银行债权而拒绝签收的情形。在此情形下,银行常常会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中断诉讼时效,但获得胜诉判决后又执行不了,“赢了官司,输了钱”。因而在此情况下如何以高效、简便、经济的非诉讼方式保全银行催收的证据,确保银行不致于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无疑是一个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的问题。

  有人认为,在此情况下,银行可以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借款人或担保人寄发催收通知单,将邮局出具的有关收据作为银行催收的证据。笔者认为,此种方式可以证明银行确实向借款人或担保人寄发了信件,但不能证明信件的内容是否为银行向借款人或担保人进行催收,因而此种方式仍有一定的局限性。

  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银行可以灵活通过以下几种非诉讼方式对催收的证据进行保全:

  1、通过公证进行保全。公证书是证明力极强的法律文书。在诉讼过程中,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不需要举证法院即可认定。在逾期贷款催收过程中,当借款人和担保人拒不签收银行发出的催收通知书时,银行可以对催收的事实予以公证,以保全证据。具体操作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1) 通过邮寄的方式进行催收并进行公证。采用此方式的操作程序依次为:金融机构代理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员做笔录、公证员审验催收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存档)、公证员监督金融机构代理人将催收通知书(原件)封入信封之中、公证员监督金融机构代理人将信件在邮局发出、公证员收存挂号邮件收据或特快专递详情单、出具公证书。(2)上门催收并进行公证,即公证员同金融机构代理人一道到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处,公证员监督金融机构代理人将贷款催收通知书递交给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在此基础上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具体操作程序为:金融机构代理人提出公证申请书、公证员作笔录、公证员审验贷款催收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相符(复印件存档)、公证员监督金融机构代理人将贷款催收通知书递交给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公证员出具公证书。

  无论采取以上哪种方式,金融机构除预先准备好贷款催收通知书外,均需向公证机构提供以下文件:金融机构营业执照、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金融机构授权委托书、有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代理人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说明情况、用途)等。

  2、通过律师见证予以保全,即金融机构聘请律师对催收行为进行见证,并由律师出具律师见证书。操作时亦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即律师对金融机构通过邮寄进行催收的行为予以见证和律师对金融机构的上门催收行为进行见证。具体操作程序参见上述公证保全的程序。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运用公证催收,还是通过律师见证进行催收,都只能是在贷款诉讼时效届满之前,其原因在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不予保护,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仍然有效,而公证、律师见证均带有一定的强制色彩,而非出于当事人的自愿。

  3、通过督促程序予以保全。所谓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一种程序。在信贷业务实践中,当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时,银行可以考虑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虽然运用此种程序不一定达到催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目的,但银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行为亦是一种主张权利的行为,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且此种方式既简便、高效,又经济(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每件只需交纳申请费100元。少数法院按照贷款金额比例收费的做法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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