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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归属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www.110.com 2010-07-10 12:28

  导言:22日,记者从长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以下简称为《登记条例》)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在全市正式施行,共6章83条。长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徐毅夫、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刘海山、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李晓曼等相关领导参加了此次会议。会上,李晓曼解读了该条例的新特点、新变化。按照《登记条例》规定,房屋登记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机构办理。房屋到底属于谁,以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准。

  集体土地房屋可办登记

  李晓曼表示,以往的房屋登记只针对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而《登记条例》扩大了房屋登记范围,首次以专章的形式把长春市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纳入调整范围。《登记条例》出台后,不管是国有土地范围内还是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一律进行统一登记。

  房屋登记簿为房屋真正的“身份证”

  以往的房屋登记制度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拥有房屋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登记条例》按《物权法》的规定,实行房屋登记簿制度,明确“房屋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房屋登记簿才是房屋真正的“身份证”。

  另外,《登记条例》还增设预告登记,防止“一房二卖”。如果存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房屋权属有争议的情况,《登记条例》设立了纠偏机制,新增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无土地证也可办抵押贷款

  以往的登记制度规定,房地产抵押贷款必须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双证齐全。《登记条例》增加了“以居民住宅房屋和独立成幢且有多个所有权人的非住宅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可以不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这一条款。

  此次出台的《登记条例》适应了当前房地产业发展的新形势、新需要,体现着政府执政为民,登记为民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登记条例》是一部关注民生,充满法治精神的地方性法规,它将在长春市的房屋登记工作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切实保障房屋权利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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