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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公有不是房产税的法理障碍
www.110.com 2010-07-10 12:28

  导言:据报道,上海征收房产税的方案已经上报中央,且国务院于5月31日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要“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较去年国务院《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提出的“研究开征物业税”,房产税已经从研究落实到推进中。

  与前一段舆论的叫好声相比,最近对房产税的质疑声音更多了些。此前,笔者与一些财经学者交流过,发现他们反对的理由,与普通网民并没有太大的区别:一、中国土地是公有的,而不是私有财产,所以不能征房产税;二、国家土地出让时,已经缴了土地出让金,再交房产税就是重复征税。

  然而土地公有等是开征房产税的法理障碍吗?局限于篇幅,本文只想说明以上两点并不是开征房产税的法理障碍,至于开征房产税的现实困难,以及房产税如何打压房产泡沫,是另一个问题,在此不容赘述;或者说这些东西都不是开征房产税的“法理障碍”。

  首先,我国城市土地是国有的,并没有私有土地。城市的房屋所有权仅及于地上建筑物,但谁也不可否认“土地使用权”,本身就是一项财产性权利。《物权法》规定国家保护权利者的物权,其中包括“用益物权”,而“建设用地使用权”就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土地使用权”就是一项财产,从法律上说它有明确归属,从会计学上说它能给权利人带来现实利益,符合“资产”的概念。一间房子买了十年之后又卖了,房屋肯定折旧,但房价却高了,其中的收益就是土地使用权带来的,如果这不是一项财产,怎么会给你带来真金白银?既然它是一项财产,为什么不能成为征税对象?

  从税法实践看,不仅土地使用权人,连土地的承典人、不动产的实际占用人,也可以成为纳税人,能从财产中收益,就能成为纳税人。没有所有权,就不能纳税,这是说不通的。事实上,新加坡土地和中国一样,是国家所有的,但一样要交差饷(rate)和物业税。

  顺便说一下,我觉得国人对“私有土地”有着某种偏执,看到拆迁自焚之类公权侵害公民财产的事件,就总会条件反射,似乎私有制是什么灵丹妙药。我不禁要问:既然现在房屋已然是你的合法私人财产,个别地方政府却敢于侵害,凭什么认定他们不敢侵害你的“土地所有权”?防止公权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侵害,根本在于以现代政治制度管住公权,而不是倒果为因:认为一旦土地私有,政府就不敢侵害。中国香港和新加坡,土地都是公有的,没听说那里的私宅,政府敢随便拆的。政府将香港的土地长期使用权有偿出让,一般是75年,开埠之初,英国人还曾搞过999年、99年的。西谚有云:六十年就是永远,如果公权能有效保护,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差别无几。

  更吊诡的是,一般被认为更能保护私人财产的英美法里,根本没有一个与大陆法系相对应的完整的“财产权”的概念——— 事实上只要法律能真正保护“财产权”排除妨碍,连“所有权”的这个概念都可以省了。执著于所有权并没有必要,关键在于如何保障财产权的行使,不受公权的侵害。

  其二,或认为:土地出让金与房产税是重复征税。这虽然有一定“道理”,但在“法理”上未必解释得通。土地出让金,是基于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租金;而房产税,则是基于国家主权的征税。这在税法意义上是两个概念,至少不存在“重复征税”行为。国家作为主权者,有权决定开征新税,只要通过代议制表决。有学者反对开征房产税的理由居然是:当初投资者买房子时,政府没有告诉他要征税的。这似有混淆视听之嫌,政府从来没有承诺过不征税,更何况其依据还是1986年《房产税暂行条例》。拉丁语法谚云:caveat emptor(买家自行小心)。既然做房产投资,就必须承担政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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