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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判决文书的笔误

发布日期:2009-06-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判决文书的笔误补正制度,实践中对如何适用该制度,尚有不同的看法。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如何理解“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笔误的定义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法律文书的误写、误算;二是诉讼费用漏写、误算;三是其他笔误。什么是误写、误算呢?其他笔误又指哪些?民诉法和《意见》都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定义,审判实践中对此三类笔误,特别是第三类“其他笔误”的具体内容,法官们理解各异,甚至出现了凡是认为有问题的,已经送达的法律文书,统统以系“笔误”进行补正的现象。

    笔者认为,第一类法律文书的误写、误算,应当是指判决书个别文字和数字的错误。比如被告“张大嘴”,误写成“张大角”,“原告诉被告”误写成“被告诉原告”等,只能是个别文字、数字的误写,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判决结果。“误算”是指数字、数据的错误计算,而这个错误的计算,不能影响到判决书的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比如“被告何某欠原告李某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据1张,金额5000元,已还2000元,尚欠3000元”,法官在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写成“被告何某欠原告李某5000元,已还2000元,尚欠5000元等等……最后判决李某偿还何某3000元。”这里的错误明显源于疏忽大意,“尚欠5000元”应属误算。

    第三类其他笔误。笔者认为不管出现什么问题,判断它是不是属笔误,只有一个原则:就是不能改变案件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更不能改变判决主文的内容。因为事实的认定改变了,即使判决结果正确,也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所以,凡是涉及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判决主文的改变均不属诉讼法所称的笔误,均属应当通过程序(上诉、审监)予以纠正的案件,如不涉及以上三方面改变的误写、误算可列为笔误,以裁定予以纠正。

    二、笔误的补正对象仅是指判决文书,还是包括调解、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

    民诉法规定只有“判决书”才能适用笔误补正,而民诉法的司法解释称可以补正的是“法律文书”。审判实践中的做法各有所异。笔者认为只要是笔误,不管是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都可以进行补正以达到法律效果的统一。其理由是:补正是对文书中局部失误进行纠正,不是从根本上改变案件实体问题的认定。基于这样的立法本意,调解书是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作出的法律文书,判决书可以补正,调解书同样可以补正,何况司法解释规定的也是法律文书而不是判决书。裁定书是处理程序问题的法律文书,决定书是就程序中特殊事项所作的判定,同样是法律文书。

刘 宾 张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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