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一案-代 理 词
发布日期:2009-06-27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杨建武的委托,本所指派贺宝虎、权元律师在原告杨建武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陈杨寨村民委员会、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陈杨寨村第五村民小组、咸阳市红十字中心血站侵权纠纷一案中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又参与了法庭调查,现结合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及原告举证证明自己是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陈杨寨村第五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陈杨寨村第五村民小组)的村民,及其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种植果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杨建武享有其获得土地附着物补偿的权利。
二、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陈杨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陈杨寨村民委员会)、陈杨寨村第五村民小组应当向法庭举证证明其是该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而被告咸阳市红十字中心血站(以下简称市中心血站)与陈杨寨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是违法、无效的。法庭应当予以确认和纠正。
三、被告市中心血站应当向法庭举证证明自己取得该争议所属土地的权利证书,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若举证不能,则应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事实上被告市中心血站已经侵占了原告杨建武的土地承包地,则应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原告的主张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本案中土地管理部门未实施该行为,及第十四条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故,原告杨建武是没有法律责任的。
五、第十二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因此,被告陈杨寨村第五村民小组、陈杨寨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法庭提交该清单,举证不能应承担法律责任。
六、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原告杨建武现举证证明了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和数量,法庭应当予以确认。
七、赔偿标准,应该依据原告杨建武提交的咸政发(2003)10号文件执行。法庭也应当予以确认。
综上意见,法庭应当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制止和纠正被告的违法侵权行为。望法庭在评议时予以考虑。
代理人:贺宝虎、权元
200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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