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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析

发布日期:2009-07-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夫妻约定财产制,亦称为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所得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清算,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它不仅调节夫妻财产关系,同时也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形式要件及其公示问题

    夫妻财产约定是婚姻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意思表示出来,因而约定的行为形式具有明显的法律意义。2001年《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中外立法看,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有两种:一是需夫妻当事人双方订立书面契约,即对夫妻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二是夫妻财产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且经一定公示程序始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文认为,婚姻当事人双方订立夫妻财产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应有公示程序要求,且以公证为准。

    根据㈠昏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生效的条件,只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才能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否则,夫妻财产约定只在婚姻内部产生效力,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这不利于夫妻一方独立地与第三人发生经济交往。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个公证业务辖区至少有一个公证机构,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受理情况十分有利,可以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应规定公示程序要求,明确公示的部门应为公证机构。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所有财产协议,均应有公证人在场,当事人对此协定均表示同意并且必须有公证人在契约上签字,该证书必须指明在举行结婚前交至身份官员,德国民法典也有类似之规定。我国澳门地区的民法典也采用公证程序,规定选择婚姻财产制的婚前协议必须以公证形式确立,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夫妻双方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就各自的财产和债务的范围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的归属达成共识而签订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对于已受理的申请,公证员应重点审查:1、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2、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3、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约定协议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无欺诈、胁迫行为;4、协议的内容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住址、职业等;2、财产情况,约定所涉及的财产(包括债务)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态等;3、财产的归属;4、共同生活期间财产管理、使用、维护、处分原则;5、解除约定协议或解决争议的方法;6、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的约定。

    二、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内部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一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间及其继承人之间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夫妻双方都必须依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夫妻财产利益的分配也必须按照有效约定进行。夫妻双方必须严格执行财产约定,不得随意变更、撤销。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样以书面的形式,如果原约定经过公证机构公证,亦要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才能变更、撤销。

    (二)夫妻财产约定的外部效力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凡第三人事先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第三入不知道该夫妻财产有约定,婚姻当事人的夫妻契约不得对抗第三人。

    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还包括知道该约定的内容,法律没有规定。但从首先保护无过错的第三人考虑,只有第三人知道财产约定时才对其产生效力,“知道”的举证责任倒置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双方而非第三人。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约定,比如在债权债务文书中注明债务方夫妻实行约定制,且注明了约定内容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及于第三人,该第三人不能要求夫妻财产约定的另一方承担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债务,只能要求债务人用个人财产清偿。

 

 作者:姜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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