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其他刑事案例 >> 查看资料

常炉的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案

发布日期:2009-07-18    文章来源:法律界

【案由】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

【关键字】 爆炸物 自首 免除刑事处罚

【案情摘要】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炉的

2009年1月9日11时30分,被告人常炉的在自家经营的金元石料厂内,私自制造、储存17公斤土制炸药,用于自己开采石料,被许家沟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查获金元石料厂土制炸药的黄色粉末中检验出硝酸铵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销毁物品清单,查获土制炸药照片、村委会证明,工商登记经营许可证,自首证明,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裁判】

法院经审理,判决认定被告人常炉的构成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且考虑到被告人常炉的确因生产、生活而非法制造土炸药,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免除刑事处罚的条件,遂判决如下:被告人常炉的犯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依法予以免除刑事处罚。

【法理分析】

本案案情清晰明了,在分析时需要把握案件中的特殊性,分别为定罪方面的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的含义及构成要件,以及量刑方面的自首和免除刑事处罚的考量,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从这两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的含义及构成要件的认定

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下的子项目,该罪名为选择性罪名,在定罪时需要根据行为人的行为表现符合何种表现形式,再确定其罪名。而所谓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抢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本罪由以下四个构成要件组成: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再次,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两类主体;最后,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本案在界定犯罪时,需要注意爆炸物以及非法制造以及非法存储行为的界定。所谓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破性,一旦爆炸即对人身财产能造成较大杀伤力或破坏力的物品,包括军用的地雷、手雷、炸弹、爆破筒以及民用各类炸药,如硝基化合物类炸药、硝基胺类炸药、高能混合炸药等,雷管、如火雷管、瞬发电雷管等;继爆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破装置,如非电导破管,各种非电雷管等;起爆药,如雷管、雷银等;岩石、混凝土爆破剂;黑色火药、烟火剂;等等。而具体到本案主要涉及非法制造和存储两种行为方式来看,非法制造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作、加工、组装、改装、拼装和修理等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非法存储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收藏或存积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在无制造和存储爆炸物的权证的情况下,在自家经营的金元石料厂内,制造、储存了17公斤土制炸药,用于自己开采石料,且该炸药的黄色粉末中被检验出硝酸铵成分。这属于含硝酸铵成分的民用炸药的类型之一,被告人的行为又符合该罪的客观要件,主观上存在故意,因而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非法制造、存储爆炸物罪是正确的。

本案在量刑时对于被告人自首情节的认可和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的认定

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者可以免除处罚。本案当事人在被派出所民警抓获后,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后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系悔罪表现,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自首行为,可以由法官酌情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如果行为人确实因为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生产土制炸药的目的在于开采石料,在尚未运用之前就已经被查获,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被告人存在自首情形,可知其确有悔改表现,故可由法官在免除处罚与从轻处罚之间自由裁量。

本案中,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了被告人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减轻、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最终予以免除刑事处罚体现了宽大原则,是适当的。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均属于法律上限制生产和运营的物品,除非取得相关的营业执照和许可,由专门的部门或者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来具体负责该类物品的相关事宜,否则都有可能触犯法律规定而得到相应的惩罚,本案即是如此。为了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在枪支、弹药和爆炸物的使用和管理方面,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首先,无论是生产、制造、运输、储存、持有、销售和使用枪支、弹药和爆炸物,一定要事先取得许可证,并且在取得许可证后要严格依法规范上述七类行为,避免超越许可权限的行为发生。

其次,对于原许可证过期的,应当及时到原发证机关重新办理或者延续相关许可证,对于不符合重新办证的单位储存或持有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超过报废期限的,应立即自觉上缴公安机关,避免不必要的危险。

最后,相关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对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相关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对于非法经营的行为应当予以严厉制裁,触犯刑法的提交检察院公诉,同时应当加强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能力。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25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67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2. 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对于《解释》施行后发生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和《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

李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任宝余律师
山东潍坊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