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稳心放火案
【案由】放火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稳心
被告人邢稳心于2008年4月4日21时许,在其工作的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南平庄村3号“福锅记”饭店内,因倒垃圾问题与饭店经理陈亮(男,44岁)发生争执。后陈亮将邢稳心头部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邢稳心被打后,从厨房拿1把菜刀追砍陈亮,陈亮躲进饭店的1号包间内。邢稳心用菜刀将包间房门的玻璃砍碎,其见陈亮不出来,便把饭馆大厅离1号包间最近的28号餐桌下的煤气管道阀门打开,并用打火机点燃,意图烧陈亮。煤气着火后将1把椅子和隔板烧坏。后饭店员工及时将火扑灭。被点燃的煤气管道连接4个大型煤气罐,如不及时扑灭极易引起爆炸,威胁到饭店及饭店周围商店的安全。经鉴定,“福锅记”饭店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410元。被告人邢稳心被民警当场抓获。在本案审理期间,“福锅记”饭店经理表示不再要求被告人邢稳心赔偿饭店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裁判】
被告人邢稳心为报复他人在饭店内将连接4个大型煤气罐的煤气管道点燃,威胁到饭店周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稳心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邢稳心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被告人邢稳心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到放火罪,放火罪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罪名的排列中,放火罪也是置于诸罪名之首,其重要性自不待言。在对放火罪进行分析时,最为重要的即为其构成要件与对其的处罚。
放火罪的构成要件
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㈠客观构成要件为,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
燃烧财物时,不管财物是他人所有还是自己所有,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属于放火。燃烧他人财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燃烧自己财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构成犯罪。总的来说,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构成放火罪,关键是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而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由于放火是危险性极大的行为,故只要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构成放火罪,不要求造成侵害结果。
放火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能造成多种结果。行为人实施一个故意放火行为,造成多种结果(致人死亡、重伤,造成财产损失等)的只能认定为一个放火罪。但是,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应实行数罪并罚。
㈡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被告人邢稳心因与饭店经理发生矛盾而将煤气管道阀门打开,并用打火机点燃,被点燃的煤气管道连接4个大型煤气罐,足以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符合放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又因行为人是主观故意,符合放火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综合判断,本案中被告人邢稳心的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足以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认定为放火罪是正确的。
放火罪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邢稳心的行为只是造成了人身伤亡的危险,对财物有一定的损害,但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应在三年至十年的法定刑期内定罪量刑,本案法院综合考虑其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是适当的。
【法理风险提示及防范】
本案是典型的放火罪,也是极其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置于各罪名章节之首,是因为其本身既有的严重危险性。借助于对本案例的分析,可以了解放火罪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对放火罪的处罚。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李进
- 穷人因讨债遭遇多次拒绝而放火,应该考虑哪些因素追究其责任? 4个回答25
- 组织去郊游,同伙无意放火引起火灾,请问组织者有责任吗?组织者16岁 1个回答10
- 入室放火杀人案件 5个回答20
- 被人故意纵火烧成两人一级残疾,放火人潜逃中,受害人有没有权利得, 3个回答20
- 家庭暴力引发的入宅放火,离婚,财产,抚养问题。 4个回答25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 尹律师解读新《信访工作条例》八大亮点
- 申某某诉李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 吴某甲等人申请执行陈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 丁某杨等人虚构债务被判拒执罪案
- 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 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 曾望清诈骗案
- 靳利娟、罗安君等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