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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越:法学教育与师资选拔

发布日期:2009-07-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的现象早已为法学专业学生、司法实务界、法学院乃至社会所诟病。造成这一现象的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学院师资结构不合理。多数教师自身法律实务经验不足,岂能期待法学教育能够务实?
解决问题的渠道无外乎两条:一是让教师们走出去积累法律与司法实践经验,二是干脆进行釜底抽薪式的师资选拔制度改革,直接从律师、法官、检察官中吸收部分优秀人士充实法学院师资队伍。
一、让教师们走出去积累司法经验真的行得通吗?
既然法学院现有的师资多数不具备司法实践经验,因此从成本上说,通过司法实践途径对现有师资队伍的知识结构进行改造无疑可行性更大。但是这条道路也存在不少的问题,有的甚至是司法制度层面的问题。
首要的问题就是,允许大学教师从事法律事务方面的兼职活动,是否会给教师正常的教学科研带来冲击?实践表明,这个问题并非多余。一般而言,法学教师兼职无外乎三种,即到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实务部门以及企业、中介结构从事立法咨询、顾问、挂职锻炼、独立董事等兼职活动。这当中,最典型的,也是最具有诱惑力的兼职当属律师业务。一些大学教师从事律师兼职之后,往往不能保证正常的教学时间。个别教师甚至反客为主,干脆专心从事打官司的副业,找人代课。诚然,校外有兼职的教师经验丰富收到学生称道,但是也有不少学生反映有的教师心思根本不在教学上,一心想到兼职赚外快去了。
其次,大学教师担任兼职律师有妨碍司法公正之嫌。应当承认,有不少的法完全能够抵御包括师生关系在内的各种关系独立办案,公正司法。不过,更多的人仍然相信师生关系可以影响司法公正。有学者认为,解决诉讼过程中的师生关系、同学关系等因素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完善回避制度来实现。笔者承认这种设想有一定道理,但收效未必好。在关系当道的社会,潜规则就是大家都来利用各种关系办事,师生关系,同学关系等等,只要用得上的,都可以在诉讼中派上用场。为了自己的饭碗,管他什么关系,大家都秘而不宣地利用,这一点,律师、兼职律师们当然是心知肚明的。圈内人不揭圈内人的短,这就是潜规则。中国的司法队伍,正如中国的法学院一样,近亲繁殖严重,某些地方法院、法庭当中,可能出现出现由一个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占据法官绝大多数的情况,倘若允许大学老师当兼职律师出庭,这时申请回避,也许会闹出整个法庭乃至整个法院都要回避的笑话!这时怎么回避?在所有需要回避的关系中,师生关系与同学关系无疑是最难治的,因为“校友”是个巨大的利益圈子,这个老师当年虽然没有教过那个法官,但是在“团队”精神、校友精神的作用之下,这个老师总是可能通过“关系桥”、关系网找到联系法官的路子。再说,这个老师即使不去找那个办案法官,但法官在顾及母校面子的情况之下,也很难说在办案时不受“母校情节”的丝毫影响。对秉公办案的法官而言,母校的老师出庭当辩护律师,他无疑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回避制度根本起不了任何作用。既然如此,从制度上限制大学教师当兼职律师则更加奏效,从法经济学角度来看,制度的实施成本也更为低廉。教师不上法庭当辩护律师,这样法官的心理负担就小得多,影响公正司法的因素无疑就会少一个。有人认为,教师当兼职律师的,在全国律师队伍中仅占微不足道的比例,并不会影响司法公正。但是,尽管数量不多,这却是一个极为特殊的职业群体。一个法学教授,可能有几十乃至数百个弟子,其中不少在司法部门工作,倘若教授要动用关系,岂不比普通律师更方便,更有效?
第三,公立大学教师做商业性的兼职律师业务,有违公立大学与教师的定位,也有损害教师独立学术人格之嫌。限制大学教师当兼职律师不仅是为了司法公正的需要,同时也是国家的公共服务职能与司法职能分开的需要。
在法治国家,不仅立法、行政执法与司法是应当严格区分的,就是国家的公共服务职能也应当是与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严格区分的。有人说,大学教师又不是公务员,你限制他去当兼职律师干什么呢?问题的症结就在这里。
大学教师的确不是公务员,大学的很多专业可谓“清水衙门”,门可罗雀,教师也没有任何行政权力,说教师是公务员从某种意义上说无疑在嘲讽教师。但是笔者想强调的是,我国的大学绝大多数属于公立大学,这些大学承载着公共服务职能,即为大众提供教育服务。鉴于这种公立大学的性质,不仅教师的工资依靠财政转移支付,而且大学的基础设施建设也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中央或地方政府投资。从这个意义上说,允许大学教师做赚钱的兼职律师的确有悖于公立大学以及公立大学教师的定位。
以德国为例。德国的大学绝大多数属于州立大学,即“地方国有大学”。大学的基础设施以及教师工资主要依靠州财政。鉴于此,德国法学教授并无做兼职律师的自由,但是可以做一些符合大学与教师身份定位的法律服务,例如可以应要求写专家意见,也可以当兼职法官,但兼职收入都不高。担任了20年兼职法官的法兰克福大学已故民法教授沃尔夫先生(Prof. Dr. Manfred Wolf)曾告诉我,他当兼职法官的收入仅仅是象征性的
德国科隆大学民法与诉讼法大家汉斯普维庭教授(Prof. Dr. Hans Pruetting)也告诉笔者,尽管当一个兼职的民事诉讼律师可能有助于自己积累诉讼法的教学与研究经验,但鉴于大学教师的身份,他被禁止做兼职律师。不过他也坦率地承认,他可以应邀写独立的专家意见或者写鉴定,这样的兼职收入不在禁止之列,因为这与他的身份不违背,他所从事的活动是中立的,不违背自己的学术道德与良知。反之,担任原告或被告任何一方的代理律师,则必须忠实于被代理人的利益,教师陷入了利益冲突之中,他怎么能做到公正?教师去做商业性的兼职律师,你既然拿了人家的钱,别人当然希望你无论如何要赢得这场官司。在这个时候,可能就事与愿违,身不由己了。公立大学教师可以做一些与自己身份相符的兼职,例如兼职法官、检察官、咨询鉴定、法律援助等,且兼职收入只能是辅助性的,不能本末倒置,将兼职当主业。反之,允许甚至鼓励教师当兼职律师,则不但容易诱导教师反客为主,而且可能因为在兼职律师过程中陷入利益冲突的染缸“染”的久了,形成与为师者的学术道德与职业道德不符的世界观,造成应有的独立学术人格丧失,进而代代相传于学生。由此可见,大学教师的独立学术人格是非常重要的。
除非是名师,一般的年轻教师很可能几年都没有兼职业务可做,为了得到这些案源,他可能与专职律师一样去拉“案源”,让别人介绍案源,如此这般,兼职律师演变为活脱脱一个专职的律师了。一个无奈的现实是,现在的不少公立大学,尤其是非重点大学,教师的工资收入低,课时费也少,尤其是年轻教师收入低下也是赤裸裸的现实。有个别教师做兼职律师,实在是出于缓解经济压力的无奈之举。对此,笔者深表理解。但是,这个问题毕竟不是靠让教师当兼职律师就可以根本解决的。再说,一旦为了解决生计而做兼职律师,当兼职收入大于工资收入的时候,教师们则很可能人在曹营心在汉了。
倘若是这样,岂不违背了大学教师兼职律师的初衷?
 
二、选拔法官、检察官、律师充实法学师资队伍面临的问题
上文表明,让教师到外面兼职不但存在一些制度障碍,而且可能事与愿违。最好的办法,其实应当通过直接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实务人士中选拔适合做教师的人士充实法学师资队伍,彻底扭转现有师资队伍与实践严重脱节的局面。事实上,现在已经有不少的法学院引进了一些法律实务人士担任专职教师。
不过,在这方面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实务人士到法学院担任专职教师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学高学历门槛。鉴于高校师资不但承担着教学任务,还承载着科研职能,因此对于教师的学历和科研能力应有一定要求。尽管高学历者不一定水平高,但是如果没有博士学位,现在进入高校是非常困难的。有的名牌高校连国内博士都不要了,只进海归博士。而实务人士当中,具有博士学位以上高学历者,毕竟又是少数。也许可以考虑对实务人士降格以求,不片面强调高学历,而是在选拔时考察其实务水平与写作能力,不过,即使这样,这部分人士到了大学之后,仍然面临职称评定与科研成果要求问题。在大学里,你如果不评职称,则不能指导研究生,不指导研究生,你的收入就上不去不说,而且也缺少社会影响力。
其次是职业角色转换问题。有的法学院吸收了不少检察官、法官当专职教师,不过就整体教学效果而言,实务型师资未必一定受到学生欢迎。其原因在于,实务人士当教师,还需要接受教育学、心理学、教学课堂设计、口头表达等方面的职业培训。如果不经过这样的培训与角色转换,实务型教师要当一个合格的教师也是较为困难的。
再次是待遇问题。笔者注意到,近年来本院引进的实务型师资多半来自检察院,其次来自法院,来自律所的几乎没有。这是为什么呢?我想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大律师的收入远远比大学教授的收入高。当然,并不排除某些大律师功成名就之后,自愿到法学院来教书育人。但是,这毕竟是极为个别的特例。要真正引进优秀的实务人士并保证其安心法学教育工作,同样必须保障他们的待遇,否则,他可能又要干起兼职的行当了,或者过一段时间就回到原单位任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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