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超载引发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也应赔偿
发布日期:2009-07-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审理中,就该次事故是否属保险事故、公司能否拒赔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正是由于我严重超载所致,属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也没有事先书面通知公司,因而不属保险事故,公司有权拒赔。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属保险事故、公司不能拒赔。理由是:
我国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采用的是疑义利益解释,即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由于本案涉及到合同,应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事前是否对引发交通事故的事由进行约定。从来信上看,合同免赔条款中未约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就应当作出有利于你的解释和处理。
一方面,本案不属增加危险程度所发生的事故。本案涉及的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该合同中未明确超载是否属增加危险程度,合同的免赔条款中也未就此进行约定,退一步说,即便公司签发的投保单上有关于因超载而发生事故的免责条款,如在订立合同时,未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也不产生效力;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不能以“未如实告知”进行抗辩。保险法所称的未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而本案是发生在合同订立后,且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会因为超载引发发生事故,公司也无权要求赵某在订立合同时就预见将来的问题而事先告知。加之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投保人告知方法是询问告知,只要投保人如实回答了保险人的询问,即履行了告知义务。对于保险人没有询问的,即使是重要事项,投保人不构成对告知义务的违反。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投保车辆卖出后未过户前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 投保车辆卖出后未过户前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 车辆超载引发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能否据此拒赔
- 车辆超载引发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 非法取得驾驶执照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不赔偿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 无证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能否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 保险公司作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
- 驾驶人逃逸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或者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 盗窍抢劫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盗窃抢劫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
- 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与肇事车辆怎么赔偿另一方?(该文章系原创,转载请注明出自王华超律师法律博客。)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
- 助贷公司安排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对借款人不享有追偿权
- 2023恒至衡典型案例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被告人也不一定承担全部赔偿责
- 主张车辆被撞后租车费用应具备一定条件
- 无接触交通事故,没碰撞≠无责任
- 代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案 民事起诉状
- 原告二次被撞第二被告经律师代理最终判决承担30%的责任(第一个全责第二个无法认定责
-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公司与被上诉人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被告某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未告知保险公司改变私家车用途,发生事故不赔
- 用人单位吊销执行关闭如何主张经济补偿?
- 十级交通事故赔偿最高的一例判决
- 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金额(死亡18万)变动以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节点(附解读)
-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就真的不担责吗?(以案释法)